上交所19日表示,2001年起,上交所即開始研究紅籌公司境內發行股票或CDR上市、戰略新興產業企業發行上市相關問題,為優質創新企業境內上市打下了堅實的方案設計、制度研究和技術實現等工作基礎。目前,已梳理形成了上交所層面的針對優質創新企業的上市和交易等業務規則。
據介紹,尤其是2017年以來,上交所在此前十多年的扎實研究基礎上,邊服務邊思考,通過走訪調研、組織召開工作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掌握了優質創新企業在境內上市意願、訴求和共性問題,上報了多份有關完善現有發行上市制度、支持大型創新企業上市的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補短板、強弱項、微調規則、簡便操作”思路以及相關工作方案,獲得了監管部門高度認可。
DR即“存托憑証”,是境外市場上一種較為成熟的証券品種。它是指境外主體在境內發行的、代表其境外股票等基礎証券權益的有價証券。較為常見的模式是,境外基礎証券發行人與存托人簽訂存托協議,存托人受托存放基礎証券,並向境內投資者簽發相應數量存托憑証﹔投資者買入存托憑証即成為存托協議當事人,享有基礎証券相應權益並通過存托人行使,存托人受托辦理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分派股份權益等事務﹔存托人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基礎証券,基礎証券作為信托財產獨立於存托人、托管人的其他財產,不受存管人、托管人其他債務及破產清算的影響。在監管上,通常由境外基礎証券發行人承擔境內証券法對証券發行人規定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存托憑証種類繁多,按照基礎証券發行人在存托憑証發行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分為參與型存托憑証和非參與型存托憑証,目前全球范圍內參與型存托憑証已成為市場主流品種﹔按照發行流通的目標市場,可以分為美國存托憑証(ADR)、全球存托憑証(GDR)等。在全球存托憑証市場中,美國存托憑証所佔比例最高,阿裡、百度、京東等我國互聯網巨頭都選擇通過存托憑証方式在美國証券市場發行上市。
上交所表示,與其他証券品種相比,存托憑証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一是基礎証券發行人可以規避直接發行股票可能面臨的法律障礙,實現股票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二是投資者能夠獲取新的投資品種和渠道,直接投資境外優質企業。三是境內市場能夠吸引更多境外企業,國際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原標題:上交所:優質創新企業上市等業務規則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