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証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18年修訂),明確不再要求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全面審計,允許基於更正事項的影響程度選擇執行全面審計或專項鑒証。該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証監會對《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作出修訂。
本次修訂貫徹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針對現行規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新審計准則的變化,進一步完善財務信息更正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旨在提升市場主體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再要求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允許基於更正事項的影響程度選擇執行全面審計或專項鑒証,避免在更正事項對財務報表影響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執行全面審計,造成公司成本和審計資源的不必要耗費。
二是適度延長更正后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給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留出足夠時間,以合理保証更正后財務報告及其審計的質量。
三是改進和明確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內容,消除實務執行中對規定的不同理解,為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有用的信息。
修訂后的《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共十一條,包括總則性條款、適用范圍、具體編報和披露要求以及生效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