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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再被指涉嫌信披違規

記者 吳永 北京報道

2018年07月26日08:4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今年4月,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河股份”)登上了生態環境部通報的“2017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和處罰情況”黑榜。《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洋河股份至今未對外公告關於這一通報情況的任何信息。此前,洋河股份在2014年曾兩度登上江蘇省環保廳的超標排污黑榜,相關信息也始終未予公告(參見2015年5月12日本報刊發的《隱匿環境污染信息 億元存款丟失未及時公告 洋河股份被指涉嫌信披違規》一文)。

  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遭警告

  記者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發現,今年4月公布的《關於2017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和處罰情況的公告》(下稱《公告》)顯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根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匯總整理了2017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嚴重超標和處罰情況,上榜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整改違法排污行為,向社會公開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

  《公告》列示了2017年全年四個季度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和處罰情況,一共通報了全國171家污染企業。其中,2017年第三季度重點監控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的共有49家,洋河股份名列第23位,處罰情況為“警告”,整改情況為“已完成整改”。記者注意到,洋河股份是江蘇省惟一上榜的污染企業。

  針對洋河股份此次污染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發函採訪洋河股份,試圖了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具體情況以及採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但始終未獲答復。與此同時,記者查詢了洋河股份2017年和2018年對外發布的所有公告,未能獲得與此次污染問題相關的任何信息。但記者登錄江蘇省環保廳網站發現,該網站公布的《2017年9月全省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日數據超標情況》顯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洋河股份排放的污染物中COD和氨氮均超標。其中,超標因子COD,排放標准為450mg/L,超標率為18.18%,當月超標最大值高達858.81mg/L﹔超標因子氨氮,排放標准為40mg/L,超標率為36.36%,當月超標最大值高達187.26mg/L。

  記者登錄江蘇省環保廳網站查詢還發現,洋河股份被公示的超標排放情況並非僅此一次。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的《2017年10月全省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日數據超標情況》顯示,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洋河股份排放的污染物中超標因子為COD,排放標准為150mg/L,超標率為6.45%,當月超標最大值高達181.87mg/L。此外,洋河股份子公司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溝酒業”)不久前也發生了污染物涉嫌超標排放的問題。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布的《全省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異常情況明細表》顯示,今年6月7日,雙溝酒業被自動監控的總排口發生異常,所有監控因子均無數據。

  關聯企業亦遭環保處罰

  公開報道顯示,洋河股份在宿遷的主要酒瓶供應商曾因環境污染遭到當地居民投訴,並被當地環保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工商資料顯示,宿遷藍色玻璃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宿遷藍玻”),曾用名江蘇洋河集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10月31日注冊,注冊資本260萬元,法人代表陳宗敬,其股東有陳宗敬、房修龍、何超等多名自然人﹔江蘇藍色玻璃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蘇藍玻”),曾用名江蘇藍色玻璃有限公司,2010年7月22日注冊,注冊資本4000萬元,法人代表楊思學,系自然人陳宗敬持有的全資公司。資料顯示,宿遷藍玻和江蘇藍玻均為洋河股份的酒瓶生產大戶,是陳宗敬實際控制的兩家關聯企業。

  今年2月8日,宿遷市環境保護局下發的宿環罰字﹝2018﹞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11月8日現場檢查發現,宿遷藍玻玻璃制造車間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對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另據宿遷電視台報道,江蘇藍玻2010年獲得環評批復,但始終沒有通過環保驗收,已違規生產7年多。

  《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宿遷藍玻、江蘇藍玻的多名股東均來自洋河股份。如實際控制人陳宗敬曾經擔任過洋河股份控股股東江蘇洋河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且是洋河股份發起人之一,位列14名自然人股東之中。此外,房修龍、何超等股東也均來自洋河股份。

  另據知情人士透露,宿遷藍玻的前身是洋河股份的附屬玻璃廠,后改制成為民營企業。但洋河股份2009年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以及相關財報中,並未披露改制詳情。記者試圖聯系洋河股份採訪,始終未獲任何答復。

  上市公司有責任有義務充分披露環境方面重大信息

  洋河股份在《201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情況時稱,作為全國環保先進單位,公司始終以保護環境為前提,積極打造環境友好型企業,實現了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公司不斷完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與環境保護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和違規處罰制度,以“一票否決”為原則,樹立全員環境保護的“底線”思維、“紅線”意識,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記者還注意到,洋河股份在2017年年報中披露“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時稱,2017年,公司及子公司污水處理站正常高效運行,出水水質優於行業相關標准要求﹔公司環保工作2017年得到專業認可,獲得由中華環保聯合會頒發的“中華環保優秀企業”榮譽稱號。

  針對洋河股份未公告相關污染問題,經濟學家宋清輝指出,此舉涉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洋河股份有責任有義務充分披露環境方面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重大污染事件、所受處罰情況以及超標排污被通報信息等。

(責編:黃盛、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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