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P2P)(以下簡稱“網貸機構”)逾期兌付、提現困難等問題“抬頭”,網絡借貸風險再次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在維權過程中,個別投資者對網絡借貸中存管銀行的職責和業務范圍認識不清,甚至出現了圍堵銀行經營網點等非理性行為。
那麼,如何厘清網貸機構、資金存管銀行的職責邊界?二者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分別應依法依規承擔哪些職責?當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出現違約,出借人如何依法解決糾紛?
對此,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網絡借貸是一種民商事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合規,其中,有無“銀行資金存管”已成為網貸機構是否合規的硬杠杠,但值得注意的是,存管銀行並不為P2P提供銀行信用背書。
2017年2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引》),已對存管銀行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
具體來看,第一,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証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二,存管銀行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三,存管銀行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証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第四,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網貸機構不得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所謂“網貸機構資金銀行存管”,是指按照監管要求,網貸機構需對客戶資金、網貸機構的自身資金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網貸機構隨意挪用客戶資金。
《指引》要求,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銀行應為符合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目前,包括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在內的商業銀行具備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條件和資質。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並未要求存管銀行承擔“共同受托”責任。實際上,存管銀行與網貸機構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即存管銀行接受網貸機構的委托,授權保管和劃轉客戶資金﹔網貸業務當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與網貸機構之間也構成委托代理關系,但不直接與存管銀行構成委托代理關系。
那麼,資金存管銀行應承擔哪些職責?卜祥瑞表示,根據監管規定,存管銀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也就是說,存管銀行對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卜祥瑞說。
網貸機構又應當承擔哪些職責?按照監管規定,網貸機構應當履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等職責。
需特別注意的是,因網貸機構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網貸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網貸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怎麼辦?按照監管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處以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卜祥瑞對網貸參與的各方做出提示,借款人、出借人都應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並承擔借貸風險。
首先,網貸機構要嚴格執行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要求,履行各項義務,不得從事監管所禁止活動﹔其次,網貸借款人應恪守契約精神,依約履行監管規定、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最后,出借人,也就是P2P平台投資者,一定要樹立風險理念,不能隻看收益,不看風險。
新聞多一點:
網貸“銀行資金存管”、私募基金“銀行托管”有何異同
在近期發生的幾起投資糾紛中,出現了兩個業務概念,即網貸“銀行資金存管”、私募基金“銀行托管”。二者有何異同?
具體來看,相同點有三:一是目的相同,即均為實現資金安全保管﹔二是商業銀行均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三是商業銀行均不承擔資產投資管理職責。
區別又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標的不同,托管業務一般應用在資產管理行業,托管資產包括現金、証券、實物憑証等,存管業務則著眼於資金的存放和保管,目前主要應用於証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以及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等領域﹔二是職責不同,存管類似於獨立賬戶,以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