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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頭就打”如劍懸空 “幣圈人”還能上岸嗎?

黃盛 陳鍵 馬志強

2018年07月27日08:58  來源:人民網-人民創投

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下一階段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會議的消息,再次將“幣圈”推到了風口浪尖。盡管此前ICO(代幣融資)行為已被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做了定性,但此次被納為專項整治對象之一,震撼效應不言而喻。

會議對前一階段工作進行了總結,針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ICO平台”的描述是“監管部門果斷出手打擊新冒頭的違規業務”。數據顯示,經過整治,已有國內88家“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85家ICO平台全部實現無風險退出。

另一個重要的政策點來自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的表態。他表示,互聯網業態“創新”不斷涌現,一些風險變異很快,要做到“露頭就打”。會議強調,要堅決打贏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攻堅戰,爭取1年至2年內完成專項整治,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

顯然,圍繞“‘虛擬貨幣’、ICO”的變異也被列入“露頭就打”的行列。再經過1年到2年的持續整治,“幣圈”是否會面臨滅頂之災?

就此,人民創投(ID:renminct)對一系列相關政策進行了要點梳理,並邀請三位專家對監管政策的出台背景與主要精神進行解讀。對於准備進入或是已身處“幣圈”的從業者,專業律師從法律責任的角度提出針對性退出方案。

(一)從定性到納入專項整治,“虛擬貨幣”交易與ICO命運堪憂

人民創投整理相關政策文件發現,針對互聯網金融以及作為其分支的“虛擬貨幣”與ICO的監管,正在層層加碼。有必要注意的是,隨著近幾年創投資本強勢介入,再加上“虛擬貨幣”與ICO概念更具“創新”性,造成不少項目與“一夜暴富”“非法集資”“幣值操縱”“網絡傳銷”等灰色信息緊密聯系在一起,加劇了監管機構的擔心。

政策大背景:互聯網金融告別“野蠻生長”

“虛擬貨幣”與ICO被重點監管有很深的政策背景。人民創投統計發現,自2014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已經連續5年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對於互聯網金融的描述由開始的“促進發展”“異軍突起”變為“規范發展”“高度警惕”“健全監管”。經歷完快速成長期,互聯網金融已被要求納入金融監管統籌協調體系。規范發展、健康發展成為行業關鍵詞。

5年時間,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的觀察在2016年有了新角度。2016年4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正式開展。整治行動從“打擊整頓”和“制度建設”兩方面入手,為行業步入健康發展軌道提供指引。原定於2017年6月結束的這次專項整治,目前已兩次延期。

與此同時,隨著“虛擬貨幣”價格的暴漲暴跌,以及部分非法集資活動的猖獗,監管機構與行業組織注意到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活動平台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連吃多道紅牌:虛擬貨幣交易與ICO迎清退周期

人民創投檢索發現,有多個公開文件或政策性新聞直接指向“虛擬貨幣”交易與ICO行為。系列文件不僅給這兩種行為做出了定性,並提示了相關法律風險。

2017年8月30號,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范以各類ICO名義吸收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提醒投資者,國內外部分機構採用各類誤導性宣傳手段,以ICO名義從事融資活動,相關金融活動未取得任何許可,其中涉嫌詐騙、非法証券、非法集資等行為。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明確指出,大量涌現的ICO活動涉嫌非法,其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2017年9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文件指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應保持警惕,發現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應立即報案。

2018年1月12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范變相ICO活動的風險提示》,提醒相關責任主體不要從事變相ICO活動。

2018年1月26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關於防范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文件稱,境內有部分機構或個人還在組織開展所謂的幣幣交易和場外交易,並配之以做市商、擔保商等服務,實質屬於“虛擬貨幣”交易場所,與現行政策規定明顯不符。

2018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與ICO平台退出數據。

(二)權威專家解讀:“露頭就打”與引導退出意味著什麼?

在7月9日的工作部署動員會上,有兩個關鍵信息點值得關注,一是“無風險退出”,二是“露頭就打”,這傳遞出什麼樣的政策信息?為此,人民創投(ID:renminct)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金融與証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証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

“露頭就打”體現嚴肅、強勢的監管態度與自信

趙錫軍介紹,從2017年8月30號開始,監管機構與行業組織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斷加強對ICO等金融活動的監管,目的是為了防范平台借助互聯網工具從事涉貨幣、融資的違法金融活動。文件給出了治理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平台必須退出,在此過程中,平台開辦人、主要高管人員,需承擔風險化解責任。

在董登新看來,“露頭就打”的說法體現了嚴肅、強勢的監管態度,說明央行對ICO、數字貨幣的監管將會更加嚴格,表達出監管層的自信。

董登新認為,在互聯網金融發展早期,監管層對行業缺乏深入了解,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滯后,但到現在,監管和創新基本上實現同步或者無縫對接。

監管機構正在建立起周密的監管系統,實時監督不是空話

歐陽日輝表示,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已在探索建立。但是,由於互聯網金融的專業、復雜性,各級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的認識仍不夠。另外,各地區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各有差異,將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時間放寬至1年至2年內完成,是監管層慎重對待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表現,避免在專項整治中誤殺合法合規創新平台。

歐陽日輝認為,近期頻頻出現的互聯網金融平台“爆雷”現象,比前幾年出現的平台“老板”突然無故跑路的情況要好的多。合理退出可以理解為平穩著陸,這說明之前設立的銀行存管資金等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央行、互聯網金融協會和各個省區的互聯網金融協會均有一套周密的監管系統,與各地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實時對平台的運營進行監督。“露頭就打”的說法依托的就是這套監管體系。

“虛擬貨幣”不是貨幣,假幣影響國家金融安全

趙錫軍從基礎概念說起,解釋了監管層的監管動機。他說,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除了國家指定機構發行的貨幣,其它的都是假幣。假幣損害了國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權利,擾亂了金融秩序,給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了可乘之機,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在此背景下,把“虛擬貨幣”、ICO納入監管范圍是正確的行為。

趙錫軍強調,目前,中國政府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研究數字貨幣,但產品還沒有正式推出。如果受權機構研究成功,推出了數字貨幣,這種幣跟現有法幣具有同等價值。民間機構和個人,研究、推出的比特幣、萊特幣等,它們如果去搶法幣地位,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

ICO發行貨幣或融資工具,未經政府核准即涉嫌非法

趙錫軍說,如果通過ICO形式發行的是貨幣,要受到與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監管。如果發行人推銷的是一種融資工具,比如通過ICO方式籌資,參照目前法律,公開的、向不認識的潛在投資者的籌資行為,要受到証券類監管機構監管。ICO行為必順要提前走合法程序,經過核准方能進行,否則就涉嫌非法集資。

趙錫軍解釋,即便是民間借貸,個人向親戚朋友借錢,無論是通過借條還是互聯網技術,也是有所限制的,比如,借貸雙方必須互相認識,中間有相應的手續、借據、擔保等等。在國家對貨幣、融資工具的發行管理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融資等行為一定要符合既定要求。

交易所出海,另一種“掩耳盜鈴”

人民創投注意到,最近“虛擬貨幣”交易所在國內有“變相抬頭”的趨勢,比如部分已經跑到海外的交易所,現在又開通了針對國內市場的端口。交易所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趙錫軍說,ICO與“虛擬貨幣”的發行行為,其性質已經非常清楚。貨幣的發行,權力來源是唯一的。不符合唯一性的發行都涉嫌違法。個人與機構在社會上融資,經過了合法程序才沒有問題。交易所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交易商品來源合法的基本前提之上。商品來源不合法,交易就不可能合法。

(三)身處其中的ICO參與者怎麼退?

隨著監管大幕的拉起,“虛擬貨幣”交易與ICO交易在國內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然而,眼下仍有部分青年創業者在“虛擬貨幣”、ICO領域布局。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這些創業者以及已經身處其中的“幣圈”人又該何去何從?

想借ICO一夜暴富?不走“尋常路”或已違法

趙錫軍認為,青年人借助互聯網渠道創業,隻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是沒問題的,但要特別提醒,創業項目如果涉及融資、投資等金融業務,無論它採用了傳統方式還是互聯網方式,都必須納入監管。金融行業與其它行業不一樣,參與金融活動,動用的是別人的錢,發生風險,別人會有損失,所以政府對此進行了更加嚴格的監管。

他提醒,有沒有能力去從事投融資活動,能不能承受由此帶來的業務風險,創業者一定要想清楚。隻要是從事金融活動,無論是什麼方式,什麼渠道,什麼人去做,都必須納入監管,與創業者青年不青年沒有什麼關系。

對於想通過“虛擬貨幣”、ICO的形式快速積累財富的創業者,趙錫軍說,還沒有一條法律准許一個人能夠自由地在互聯網上發出任何融資公告而不需要審批,賺錢的方式、手段必須要合法,不能超越現在的法律、法規。

有觀點提出過一種“洗白”思路:創業者通過ICO募集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中,為小微創業公司融資提供便利通道。趙錫軍認為這不可行。

趙錫軍分析,資金是否支持實體經濟,要看通過金融活動動員的資源,最終投到什麼地方,如果產生的結果對人們的“衣食住行”有幫助,那就相當於支持了實體經濟,但是,如果動員金融資源時,個人或機構採用了不合法手段,最后資金即便投入到實體經濟,也不能“洗白”。

律師看法:該退的趕快退,別頻繁出境

那“幣圈”人還有沒有退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首先提醒,《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已經明確了ICO活動的本質屬性並提出了監管要求。她從法律角度就各類ICO項目后續處置提出建議:

1.已募集比特幣,未發行代幣者

請將募集的幣,發還給原參與人,一一核對,防止出現漏還。

2.已完成募集和發行“原生貨幣”全流程,但尚未啟用“募集代幣換法幣”的發行項目

建議收回發行的原生代幣,已上交易所的,另行處理﹔主動披露項目真實性相關的信息,例如:發行方現狀(未出國&未邊控)、項目進度、項目資金來源(必要時出具《審計報告》)、項目運行現狀等﹔清理舊合同,將原有參與人中普通自然人逐步友好協商下“清退”﹔對區塊鏈應用項目可行性進行再論証,由專業機構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示項目失敗風險﹔簽署新合同,尋找專業投資人或PE、VC,與合格投資機構簽約﹔處理善后其他事宜。

3.已完成全流程,且代幣已上交易所的項目

及時停止交易。在保障投資人利益前提下,借用上市公司“私有化”流程,對於各方有妥善交代,保障參與群體情緒穩定,讓監管機構放心。項目發行方及其董監高,可以採用“要約收購”方式,規定某一時間前,以某一價格回購某代幣,代幣持有人自願申報,在一定時間節點,統一簽署合同,統一辦理公示手續。對於不願意被要約收購的持有人,可以採取單獨談判的辦法,一一簽署個性化合約。

4.已完成全流程,將部分代幣換為法幣的創業者

出具審計報告,公示相應文件:審計報告全文、項目進展全貌﹔准備詳實的區塊鏈應用項目可行性報告+已簽約訂單復印件﹔就項目真實現狀,向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匯報﹔在各方監管機構指導下,積極參與自律組織﹔引導代幣參與人穩妥退場﹔其他能夠自証清白的措施。

5.國際化ICO項目

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參與人避免頻繁攜帶資金等出境,以免被誤傷﹔發源於海外,到中國境內開展ICO的項目,建議關閉會議營銷、微信營銷等公開宣傳﹔同時,國際化項目要注意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工作,避免法律風險。

(責編:黃盛、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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