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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違規經營投資分級分層追責 五千萬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

2018年07月31日10:17  來源:法制日報

  國資委公布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新規,這份全稱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新規細化了責任追究的范圍、標准、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

  較以往規定,辦法除了明確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准外,還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辦法嚴格界定了責任,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辦法明確,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准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也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

  既強調嚴肅追究責任,又注重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是辦法的一大特點。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稱,辦法明確建立有關容錯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從輕或減輕處理”的7種情形和“免除處理”的有關內容。

(責編:陳鍵、呂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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