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晚間,証監會發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公布的問題解答共50條,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24條法律問題與26條財務會計問題。
VIE架構的企業需要注意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對於控股股東設立在境外且持股層次復雜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以及發行人如何確保其公司治理和內控的有效性。
與關聯方共同投資需合理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應當披露相關公司的基本情況和關聯交易。如公司共同投資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中介機構應核查說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涉密企業何如披露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根據招股說明書准則,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証明准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証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証監會不對發行人申請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進行判斷,主要依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確認。對存在涉密信息申請豁免披露的,發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時,還應落實如下事項:
(1)提供國家主管部門關於發行人申請豁免披露的信息為涉密信息的認定文件。
(2)發行人關於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請文件應逐項說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並說明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關保密規定和招股說明書准則要求,涉及軍工的是否符合《軍工企業對外融資特殊財務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對投資者決策判斷構成重大障礙。
(3)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項且能夠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的聲明。
(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其已履行和能夠持續履行相關保密義務出具承諾文件。
(5)對審核過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調整意見,發行人應相應回復、補充相關文件的內容,有實質性增減的,應當說明調整后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泄密風險。
(6)說明內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因違反保密規定受到處罰的情形。
創業板的業務認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對於這項規定的理解,《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一種業務”可界定為“同一類別業務”或相關聯、相近的集成業務。
對於發行人確屬在一種業務之外經營其他不相關業務的,在最近兩個會計年度以合並報表計算同時符合以下標准,可認定符合創業板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的發行條件:
(1)主要經營的一種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佔營業收入總額的比重不超過30%。
(2)主要經營的一種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利潤佔利潤總額的比重不超過30%。
影視產業的收入確認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發行方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確定其收入應按“總額法”還是“淨額法”核算。發行方採用代理發行的方式從事影視發行業務的,實質上僅作為制片方和影院之間的中介,未承擔影片制作的拍攝審核風險,也不承擔放映影片票房慘淡而導致的潛在損失,而且發行方提供服務時,影院清楚的知道影視作品質量責任、版權價格(票價)主要取決於制片方,發行方僅提供市場營銷、排期供片等服務,尤其是院線發行環節,其隻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務,因此採用代理發行方式實施發行的,通常採用“淨額法”核算。
房產的價值確認
《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顯示,鑒於目前A股同類上市公司普遍以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計價模式不同導致報表列報存在較大差異,並可能影響投資者價值判斷。
所以發行人需披露兩種計量的差異,分析近幾年國內投資性房地產,其價格持續上漲趨勢的特殊性及可持續性。另外,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及“風險因素”中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佔比較大對未來分紅的影響進行充分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