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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臉時代拿什麼保護公民生物信息

朱寧寧

2019年04月16日08:38  來源:法制日報

制圖/李曉軍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人臉識別,可以說是近些年最火的技術概念之一,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日常生活中,但其安全性也一直遭到質疑。

就在不久前,一則9歲孩子用媽媽照片成功“刷臉”解鎖智能音箱的事件,更加深了人們對生物信息技術應用的擔憂。很多網友甚至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被劫匪劫持后直接刷臉轉賬不再是段子了。其實早在幾年前,已有國外網絡安全公司發布聲明稱,他們靠精心制作的假面具成功破解了手機的人臉識別系統。

隨著生物科技的飛速發展,人體的指紋、虹膜、面容、DNA等個人生物信息的獲取、採集、存儲和應用越來越便利和普及,在商業應用、社會治理及國家安全領域的強大效用和廣泛前景日益顯現。與此同時,因其更具敏感性,一旦被非法利用,將對個人安全、社會穩定乃至國家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加強個人隱私尤其是個人生物信息保護,已刻不容緩。出台保護個人隱私法律,尤其是加大對公民生物信息的保護,已經成為理論界、實務界等多方的共同期盼。目前,民法典人格權分編正處編纂之中,不久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二審,而呼吁多年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是箭在弦上。立法會如何應對個人生物信息等的復雜性?又如何提供到位實質的保護?各方對此十分關切。

個人生物信息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

“隻有DNA不會騙你。”

除了進行親子鑒定,在婚前、孕前進行相應基因檢測、在招聘時看應聘者的基因是否存在遺傳病風險……不難發現,個人生物信息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頻率越來越高。

個人生物信息,一般包括自然人的指紋、面容、基因等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的一種類型。以基因為核心的個人生物信息因為具有涉及自然人的唯一識別性,被准確識別的可能性高達100%,因此具有的利用價值也非常重大。與此同時,讓人不免擔心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採集公民生物基因信息並不需要高科技,很多機構,諸如醫療機構、生物公司等都能掌握此種技術。

“個人生物信息的重要性,不僅因為其具有人格權屬性,尤為重要的是,其更具有生物含義上的國家安全意義,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姚佳以基因信息為例介紹說,2018年,科技部曾公示了六起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的行政處罰,包括停止研究、銷毀材料及數據,暫停涉及我國人類資源的國際合作等。有業界分析認為這是因相關基因科技公司基因數據可能外流等引發。

“如不進行法律規制,相應基因信息等就可能存在被不當使用、泄露甚至被販賣的風險。因此,通過立法對生物信息的採集、利用、保護等進行規范非常必要。”姚佳說。

加快公民個人生物信息保護立法步伐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的相關法律。比如,歐洲理事會早在1981年1月就通過了《個人數據自動處理中的個人保護公約》,規定對數據自動處理過程中個人數據的保護。在此基礎上,1995年發展出了《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中的個人保護指令》,規定了一系列保護基因信息的措施,強調收集和處理的過程必須合法、准確、保密,必須獲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同時規定了基因收集的禁止和例外情況以及信息主體享有的各種權利和救濟。2012年1月25日,歐盟出台了《歐洲數據保護法案》,對個人數據的處理及自由流動的個人數據進行保護立法。

與國際社會相比,目前,我國對於公民生物信息等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散見於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中,內容上也都只是對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等進行了一些原則性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行政機關和特定行業針對個人生物信息出台了相關規定。比如,涉及重要身份証件,如身份証、護照等的簽發以及相關人員保密工作相關的規定。再比如,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分子、刑事被告人相關生物信息具有保密義務。《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等則針對有個人生物信息收集需求的特定行業,如安保服務行業、征信行業作出相關規定。

構建符合國情個人生物信息保護制度

“這些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明顯是不夠的。”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提交了關於加大個人生物信息保護的建議。在他看來,由於目前沒有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專門立法,也沒有形成統一的關於個人隱私保護的基本法,因此,對於泄露個人隱私的處罰較輕且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不足以有效打擊非法利用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行為。由此導致侵犯個人隱私的違法成本過低,個人隱私保護力度極其有限,無法滿足個人隱私保護的現實需求。

高子程建議盡快制定包括生物信息在內的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性基礎性立法,明確法律要保護的公民個人隱私的范圍,明確公民個人隱私保護的義務主體,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對侵害公民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力度。他同時強調,個人隱私保護應與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銜接,做到相統一、相呼應,從而形成較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系統。

“隱私權的內涵也已從消極被動的‘私生活不受干擾’的人格性權利發展為積極能動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財產屬性的權利。為適應國際化需求,我國應與國際個人隱私保護立法接軌。”高子程說。

來自科技界的全國人大代表、北京科學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也關注到這一問題。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她提交了一份關於開展公民個人生物信息保護立法的建議。

“個人生物信息在社會治理上具有突出優勢和不可限量的應用前景,政府應大力支持和推動個人生物信息在非商業應用領域的發展,但必須明確公權力與個人生物信息私權的保護邊界。”伊彤認為,目前我國的個人生物信息法律保護存在諸多問題,包括個人生物信息權尚未被明確納入私法的保護范圍﹔個人生物信息在刑事偵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醫療衛生等領域進行非商業應用時,對政府及相關機構的責任權利,特別是個人生物信息權保護邊界等並不完善﹔法律救濟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缺乏個人生物信息商業應用和相關產業的侵權風險及不正當競爭的特殊規制。

鑒於此,伊彤建議盡快完善個人生物信息的法律保護制度,通過完善公法、私法領域的法律、法規,對個人生物信息進行全面保護。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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