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監管背景下,私募的信息披露工作愈發受重視。8月20日,重慶証監局連發4條公告,對4家私募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等違規情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其實,中基協早就出重拳加強信披自律管理。從去年11月起,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作為異常機構進行公示,並被暫停產品備案。
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識,讓廣大投資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從而增加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嚴查信披違規
雖然4家私募均“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但具體情況不同,主要可分為三類:
一是未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如西証重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証基金”),與其控股股東西証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西証投資”)之間的利益糾葛關系。
重慶証監局表示,西証投資既是西証基金旗下某產品的投資者,也是該產品投資項目的主要交易對手方。而在該產品的存續期內,執行投資決策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同時或先后在西証基金、西証投資任職的情形,但此種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任職情況並未向投資者披露,違反相關規定。
二是未約定信披的相關事項。重慶証監局表示,弘泰通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旗下兩隻基金的合伙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內容、頻度、方式、責任以及渠道等事項。
三是未按照規定和約定披露信息。如重慶聯創共富股權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向部分投資者披露某基金的相關季報和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再如重慶城投建信基礎設施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管理的某隻產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普通合伙人應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資報告,內容為上一季度的投資活動報告。但該產品成立以來的所有季度投資報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那麼,規定和約定的信息披露標准有何區別與聯系?中債登前法律顧問、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柯荊民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私募基金披露的內容、頻度、披露渠道和披露責任等,都採用在基金合同、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方式。而《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是披露的最低標准,基金合同、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標准,不應低於《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
合規信披作用大
信息披露有其重要性,同時有利於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
對於投資人而言,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權。柯荊民表示,信息披露是基金管理人所承擔的受托義務的應有之義。實踐中,存在著基金管理人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選擇性披露、誤導性陳述等問題。而“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通過信息披露,投資人可以對管理人的投資和運作、業績等進行監督,並進一步採取措施或行使權利。可以說,信息披露,是投資人行使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對於投資者而言,通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得到信息,是其作為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在投資階段,信息是影響其進行投資決策的重大依據;在基金發生虧損時,若非正常的市場風險,可通過相關信息,追究基金管理人的責任。”柯荊民進一步指出,監管部門對管理人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採取監管措施,可以讓投資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權。而知情權,是投資者行使投資決策權和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此外,對於基金管理人而言,也有重要作用。“合乎規定和約定的信息披露,不只是保護投資者,也是保護基金管理人,因為管理人隻要按照上述規定和約定進行了約定,就認為其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柯荊民表示。
加強信披自律與監管
那麼,合規信披有多“難”?
“正常來說,向中基協披露后,再發給投資人,是可以一鍵發送的。”卿雲投資總經理楊振寧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私募基金按照季度為單位披露季報和年報。然后,需要在兩方面進行披露,一方面,是在中基協的信息報備系統上進行填報,如果長時間不填報就會被標為異常機構;另一方面,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進行披露,披露的方式有很多種,手工送達、發信息、把電子版報告呈送給投資人等。”
為了督促管理人履行信披義務,中基協已採取措施加強自律管理。去年9月30日,中基協發文稱,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在信披備份系統備份季報、年報等信息披露報告累計達兩次的,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在公示平台進行對外公示,且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同時,產品備案方面也受到影響。中基協表示,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備份義務的,在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而此次,監管對多家信披違規的機構出具警示函,也對行業起到警示作用。“此舉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識,增加私募基金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柯荊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