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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風險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2019年08月29日08:40  來源:法制日報

明辨屬性加強監管保障網絡互助健康發展

網絡互助平台暗藏銷售誤導及信息泄露等風險專家建議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姜 珊

近年來,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紛紛推出眾籌模式的“網絡大病互助計劃”,例如水滴互助、互助寶、相互寶、360互助、同心互助、美團互助等。據了解,這類“互助計劃”一般採用會員捐贈型的眾籌模式,即一人得病眾人分攤。這類“互助計劃”因價格低廉、購買快捷,一經推出就受到網民熱捧。

有媒體報道稱,目前,支付寶相互寶和水滴互助的用戶量已經先后突破8000萬,且用戶數量仍在快速增長。

注冊加入門檻偏低

互助分攤費用不高

在某互助平台上,《法制日報》記者嘗試注冊后發現,注冊流程比較簡單,隻需要填寫電話號碼,再填寫手機驗証碼即可注冊成功。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如果要加入會員,需要填寫守護人姓名以及身份証號。在加入過程中需要同意一些條款,條款內容大概是互助不包括的疾病如腫瘤、腦梗、腦出血、肝炎、艾滋病等,而且明確不可帶病加入,有90天等待期。

在同意相關條款后,需要選擇繳費方式完成加入。一種是0元繳費,需要綁定信用卡和儲值卡﹔一種是支付寶充值1元加入。如果用戶選擇前者,在互助事件發生后才需要分攤繳費,成為會員滿1年互助金額可達50萬元,互助范圍包括100種重疾、30種輕疾以及身故,互助金額不會下降,可以一直延續到99歲,加入后首月分攤費用免減。

此外,《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加入會員時對女性和兒童的要求比男性多。

在另一個互助平台,《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加入互助有三類互助計劃可以選擇,一是健康人群抗癌互助計劃,即出生28天至65周歲間健康時加入,患癌時可獲助(少兒可保白血病等80種大病),最高可獲30萬元互助金﹔第二種是大愛互助計劃,即出生28天至59周歲專為患病人群打造,身患輕疾(冠心病、糖尿病)可加入,最高可獲10萬元互助金﹔第二種是綜合意外互助計劃,即1歲至65周歲意外傷殘、意外身故可獲助,最高可獲10萬元互助金。

微信掃碼關注此互助平台公眾號即可加入,然后選擇符合自己的互助計劃,等待期為180天,等待期內不可申請,但需分攤,賬戶余額不得低於1元,之后需要填寫姓名、身份証信息以及充值金額。最低充值9元,最高充值300元。同時,建議充值30元以上,以免余額不足失去受助資格。

《法制日報》記者撥打了某互助平台客服電話,據客服人員介紹,對於申請互助金的會員,平台會要求申請人上傳其疾病的相關資料,看申請人所患疾病是否屬於互助范圍。如果符合,平台將進行進一步審核,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走訪患者住址、上班單位以及就診醫院核實相關治療信息及醫保信息。

客服人員說,証明材料必須是相關部門認証的二甲或二甲以上公立醫院開具的,如果走訪和材料都沒問題,審核通過后會在每個月7號或21號對患者信息進行公示,如果公示3天沒有問題,在每個月14號或28號會打款給患者。

對於資金使用問題,客服人員直言,目前沒有辦法監測,資金有可能直接用於患者的就醫費用,也有可能用於其他。因為平台沒有發票,只是一個互助產品。

“我比較相信大平台推出的互助計劃。”北京某高校學生劉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她在支付寶推出相互寶后就加入了,操作簡單,分攤費用明細清楚,扣款也不是很多。

網絡互助意義深遠

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互助是一種古老的風險分攤機制,但互助與互聯網相結合而成的網絡互助是新生事物,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無太多經驗可以借鑒。當前網絡互助計劃的快速發展,體現了人們對低成本風險分散機制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人們的風險管理意識,起到了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教授張俊岩說。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保險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任自立看來,網絡互助作為新生事物,確實有積極作用,解決了相當一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重大疾病費用問題。

但作為新生事物的網絡互助平台或產品是否存在一些風險呢?

對此,任自立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可能存在產品誤導或者銷售誤導﹔二是可能擅自改變會員公約或者對加入者的承諾﹔三是加入人員的個人信息可能泄露。”

任自立說,第一種誤導風險是指人們容易被產品的30萬元或50元的互助金所吸引,而忽略了一些申請的限制條件,其實並非都是頂格的互助金額發放,和病種、花費或是年齡都有關系,但平台在宣傳時都稱為最大互助額,而不強調約束條件,這會讓加入的人形成期待落差。

“目前來看,網絡互助平台還缺少監督機構,外界監督不給力,個人信息有泄露風險。現在許多平台都號稱擁有8000萬以上的會員,如果這麼多的個人信息被泄露,那后果將不堪設想。”任自立說。

張俊岩說,作為新生事物,網絡互助在會員數據真實性、互助資金安全性、互助計劃合理性、互助事件真實性、平台數據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退出機制等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規范。早在2015年,原中國保監會就指出,部分“互助計劃”經營主體的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且個人信息保密機制不完善,容易引發會員糾紛,存在潛在風險。

“例如,按照有些網絡互助平台的聲明,加入互助計劃是單向的捐贈或捐助行為,會員並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平台也不對互助申請人獲得的互助金金額做出保証和承諾。再加上平台制定的互助申請審查機制,已經發生過會員申請互助時被不予互助處理的情況。再如,無論是預收費還是后付費模式,目前用戶加入網絡互助計劃的成本很低,而遇到疾病或者意外時能夠申請的互助金額相對較高,網絡互助平台如何維持長期運營?從2016年至今,已經有多家網絡互助平台退出市場。另外,由於對網絡互助的性質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監管缺失,也給網絡互助的發展帶來不確定性。”張俊岩說。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政府監管刻不容緩

任自立認為,網絡互助平台在現行的政策下隻能作一個定位,是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對其監督目前主要是靠各個平台單獨自律,是自我約束,還不是平台之間的行業性自律。

“對於平台而言,這種自我約束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平台的出現和發展靠的是資本力量,而這種力量說明平台不可能永遠做慈善、做公益,平台是要賺錢的,所以靠平台自我約束是靠不住的。”任自立說。

在張俊岩看來,按照保險法和目前的監管規定,網絡互助不是商業保險。中國銀保監會在《關於“互助計劃”等類保險活動的風險提示》中已經明確指出,大多數“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差異。目前國內保險行業有相互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社等,但“互助計劃”與相互保險經營原理不同且其經營主體不具備相互保險經營資質。

“互助作為一種風險保障形式,在古埃及、古羅馬時期就產生了。目前國內也有,比如全國總工會職工互助保障計劃等,但以往的互助機制大多是在一個特定的群體內部運行。當前互聯網與互助的結合將這種風險保障的適用群體范圍擴大了,也由此導致對網絡互助性質的爭議。性質不明確,就難以確定監管主體。”張俊岩說。

因此,張俊岩認為,加大對網絡互助運作的法治約束,健全監管體系是促進網絡互助健康發展的基礎,但前提是將網絡互助的屬性分析清楚。在網絡互助中,互聯網平台的作用、職能、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和每一個互助參與者之間的關系等,隻有把這些問題研究清楚,網絡互助才有可能健康有序發展。

在任自立看來,加強法治約束主要是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督。作為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民政部門是監管部門之一。此外,互助平台又賣保險,和銀行也有關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也有監管責任。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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