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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遇交通事故 責任誰來擔?

葉婉

2019年09月05日08:2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共享汽車在給人們出行帶來便利的同時,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也屢有發生。租賃平台是否應擔責?保險公司若拒賠怎麼辦?使用共享汽車應注意哪些問題?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通過梳理全國33起典型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分析解讀。

盤點

共享汽車出事故 司機承擔風險大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涉共享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責任承擔主體及方式多樣。在二中院梳理出的33起案件中,有26起將共享汽車運營方列為被告。其中,有5起案件認定車輛運營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認定共享汽車運營方承擔責任案件中,有40%的判決認為車輛運營方作為機動車出租人應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有60%的判決以車輛運營方為該車運行利益享有人為由,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在判令租賃平台承擔責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賃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

一般情況下,租賃平台應對用戶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駕駛信息進行審核。實踐中,亦有判決認為租賃平台的審查義務應包括對用戶駕駛狀態的審核,如用戶醉酒駕駛,借用他人賬號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租賃平台應對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而在很多案件中,若保險公司拒賠,駕駛人往往需承擔巨額賠償。

該類案件中,保險公司拒賠事由主要為共享汽車運營方對部分共享汽車的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而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改變使用用途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理賠﹔或是共享汽車司機存在逃逸、酒駕等違法行為時,保險公司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主張不予理賠。在上述不同免責事由下,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車司機自行承擔,且數額巨大。

案例

駕駛共享汽車出事故逃逸 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損失

盧某在駕駛共享汽車出行時因違反操作規范駕駛,碰撞到前方同向王某駕駛的兩輪自行車,造成兩車損壞,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盧某駕車逃離現場。

據了解,盧某系90后學生,其駕駛証准駕車型為C1,其取得駕駛証時間距離事發不足一年。盧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樂某公司,該車在某財險合肥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某財險深圳分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某財險深圳分公司抗辯稱盧某事故發生后逃逸,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盧某基於租賃關系駕駛車輛,且因其駕駛機動車違反操作規范駕駛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的過錯行為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涉案車在某財險深圳分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某財險深圳分公司抗辯免賠,提交了保險條款、投保單佐証,且根據盧某在交警部門的陳述可見事故發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責任的主觀故意,某財險深圳分公司的免賠抗辯,法院予以採納。故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由侵權人盧某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共享汽車肇事案件中,肇事者為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會要求租賃平台承擔租賃合同項下的合同責任。身份查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賃公司因未履行審慎監管義務屢屢成為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分析

將已解鎖車借給他人使用 出借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實踐中,借用他人駕駛資質注冊賬號的、礙於朋友面子臨時出借賬號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賬號的情形均有發生。當共享汽車用戶將賬號或已解鎖車輛借於他人使用時,若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特殊情況下還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為維護自身利益及便於租賃平台管理,用戶應盡量避免將車輛借予他人。即使要出借,也應對車輛是否有缺陷以及借用人有無駕資格、是否飲酒、有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進行必要審查,以免因“好心”惹麻煩。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應當及時報警、報險,並將事故情況告知運營平台,萬不可隱瞞事故或棄車逃逸。

由於共享汽車用戶多為年輕群體,其中不乏在校學生,該類人群往往駕駛經驗不足且沒有經濟基礎,通過正確渠道理性處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

此外,共享汽車具有隨取隨用隨還的特性,交管部門不便監管,這也導致了部分租賃人心存僥幸,試圖逃避責任。 共享汽車分時租賃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缺乏相關行業規范,行業協會及相關監管部門亦未就分時租賃合同訂立及內容給予充分指導。

共享汽車租賃公司受制於資金實力、資源整合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為規避風險、持續經營,往往在租賃合同中片面加重用戶責任,故一旦發生事故,用戶便會以免責條款無效為由要求租賃公司分擔責任。

建議

免責條款和車輛投保情況要“特別關注”

法官表示,當共享汽車駕駛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駕等違法行為時,其不僅可能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還可能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公司免責條款而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且在駕駛人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時,租賃平台對超出其監管義務范圍的駕駛人行為亦不負任何責任,此時,交強險理賠范圍之外的其他賠償均須由共享汽車駕駛人承擔。

此外,審慎閱讀租賃服務合同條款,特別注意免責條款和車輛的投保情況。用戶隻有充分知曉其駕車出行的風險承擔情況,才能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妥善選擇相應保險額度的共享汽車出行,避免因保險額度不足而面臨無法承擔的經濟負擔。

最后,駕駛新手以共享汽車練手試駕需謹慎。由於共享汽車的易取得性,不少駕駛新手使用共享汽車練車試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處於實習期的駕駛員不可以獨自駕車上高速且應在車身后貼上實習標志。

共享汽車運營平台應做到“三規范”。首先,規范車輛運維保養。由於共享汽車車內乘員流動性很大,車況相比一般私家車較差,租賃平台應增強線下服務能力,完善車輛報修機制,通過運營人員的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並及時將缺陷車輛進行維修退市處理。

此外,運營平台還應負責車輛的年審驗車及確保投保的連續性,如果車輛在未及時續保交強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運營平台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規范駕駛人資質審核。租賃平台應逐漸強化對駕駛人身份查驗的技術能力,運用人臉識別、指紋識別、隨機識別等手段,以確保車、証、人相一致。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取消賬號外借注冊人的用戶資格,並通過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駕駛人身份的查驗保持動態監控。

最后,規范車輛登記性質。根據相關行業標准,分時租賃的車輛應屬於營運車輛,運營平台在為共享汽車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等相關保險時應當按照正確的登記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以真正實現保險的風險分擔作用。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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