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人民創投

互聯網時代,壟斷認定標准應隨市場而變

2019年09月11日08:24  來源:新京報

互聯網產業反壟斷問題情況千變萬化,如何在實踐中應用相關條文仍需繼續摸索。

從今年9月1日開始,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3部反壟斷法配套行政規章——《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正式落地施行。

作為機構改革之后,為配合統一反壟斷執法程序、標准和尺度而出台的行政規章,三份《規定》意義巨大,亮點也多,對於反壟斷執法實踐來說,具有裡程碑意義。

反壟斷執法的壟斷認定難點

在三份《規定》的亮點當中,最受關注的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中關於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問題作出的規定。

最近20年,互聯網一直是國民經濟中最為活躍的領域。相比傳統產業,互聯網產業的特點突出,它具有十分明顯的規模經濟和網絡外部性,因此容易出現巨頭一家獨大的局面。

而且,由於互聯網企業大多採用平台模式,其主要業務是連接、匹配、撮合交易,先天地掌握著客戶的接入權和數據,也因此更容易對客戶和商業伙伴施加其控制力,所謂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也更有可能出現。

由於互聯網產業本身的特征,對其反壟斷執法十分困難。以傳統意義上反壟斷工作的起點——相關市場界定為例,在互聯網條件下,卻很難明確這點。

在反壟斷分析中,主要是根據商品之間的替代性來界定相關市場的。我們熟悉的各種方法,如SSNIP分析等,都是建立在替代性這個基本思想之上的。在傳統條件下,判斷兩種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是相對容易的,依據它們的價格信息就可以比較好地做到這一點。

然而,在互聯網條件下,由於平台模式的廣泛使用,“零價格”“交叉補貼”等問題普遍存在,這使得基於價格而進行的替代性分析很難開展。在不能界定相關市場的前提下,一個企業在市場上究竟是不是壟斷,是不是有市場支配地位,就難以認定。這對於執法來說,就是個很難繞過去的理論難點。

壟斷認定應隨市場而變

即使界定了相關市場,要利用傳統的流程來認定互聯網產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也存在著相當的難度。在過去的反壟斷實踐中,人們習慣於用市場份額、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等結構性的指標,來作為判斷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標准。

但這些指標都是基於價格信息給出的,在“零價格”盛行的互聯網產業,這些指標顯然失去了作用。面對這些情況,應該選擇哪些新指標、應用怎樣的新流程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也是十分值得探討的問題。

即使對於某些企業認定了其市場支配地位,對於它的某些行為究竟是否像傳統經濟條件下那樣構成“濫用”,也存在很多爭議。

對於互聯網產業中的平台型企業來說,它們不再是簡單的企業,還是一個市場的准規制者。很多在傳統意義上被認為是“濫用”的行為,在此背景下其實是有助於營造更好的平台環境,也是有助於經濟發展的。對於這些現象,應該按照舊有的思路定性,還是用新辦法來解決,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思路。

如何應用反壟斷條文仍需摸索

新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的出台,對這些問題都給出了對應的回應。對於如何界定相關市場、如何認定市場地位,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濫用”等,都給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和參考指標。

比如,第十一條通過列舉的立法方式,明確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同時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標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

毫無疑問,這些意見和指標,對於規范執法、促進互聯網產業的規范發展,是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的。

就目前看,《規定》給出的指導意見還是相對原則性的,反壟斷問題的情況千變萬化,對於在實踐當中如何解讀、應用《規定》的相應條文,仍需繼續摸索。

從這個意義上講,《規定》的出台其實只是一個開始。對於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法應該管什麼,怎麼樣管,這些問題,還需要在更多執法和司法的實踐基礎上才能給出回答。

□陳永偉(《比較》研究部主管)

(責編:黃玲麗、陳鍵)

深度原創

特別策劃

    第二屆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戰“疫”內容科技大賽 首屆人民網內容科技大賽總決賽 人民網內容科技創業創新長三角決賽
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