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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店家、消費者“三國殺”:誰在薅誰的羊毛

陶鳳 彭慧

2019年11月11日08:07  來源:北京商報

“雙11”前夕,網紅帶粉絲薅果農店鋪700萬羊毛,電商“二選一”之戰愈演愈烈,不能退的預付款、紅包、優惠券……平台商家忙著豐富新玩法,消費者在解鎖老套路之余,也有人悄悄學會了惡意。平台、店家、消費者上演“三國殺”,在法律、規則、人性的交集中,誰在佔誰的便宜,這是一個復雜的問號。

“羊毛黨”

誰來保護破產的店家

“羊毛黨”出沒請注意。11月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網絡購物典型問題新聞通報會上點名“羊毛黨”。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負責人劉書涵直言此類案件的司法困難:“對於消費者的行為是否為惡意的薅羊毛行為,商家是很難舉証的﹔同時,調查取証對法院來說也存在很大困難。”

日前,淘寶店鋪果小雲旗艦店操作失誤,把26元4500克的臍橙,設為了4500斤,B站用戶“路人A-”在發現商家漏洞后,引導粉絲消費。隨后,上萬粉絲涌入“果小雲”的店鋪下單,一晚上訂單量達到近20萬,涉及金額700萬元。此后,“路人A-”又號召粉絲去平台投訴“果小雲”虛假宣傳——說了26元4500斤卻不發貨,這樣粉絲們就能每個人拿到400多元的賠付款。此事直接導致“果小雲旗艦店”關店,淘寶店鋪所有商品被下架。

事件發酵之后,作為平台方的淘寶11月7日回應稱:在發現異常情況后,已第一時間把店鋪“保護”起來,並爭取在法律、規則范圍內,減少各方損失。隨后,果小雲旗艦店首頁發布聲明稱,今后會正常運營。

“此類薅羊毛事件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不斷創新升級的經營模式相關的新型疑難復雜案件日益增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愈來愈多的糾紛和爭議相隨而生。”劉書涵介紹。

“重大誤解”,中央政法委依照我國法律這樣定義此事件。“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定撤銷事由。

“薅羊毛行為一般來說並不違法,但從某種程度來說,有悖《民法》理論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翔飛指出。如果“羊毛黨”利用商家過失或平台漏洞,惡意注冊大量賬戶刷單來“薅羊毛”,則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及詐騙罪﹔如果在“薅羊毛”過程中存在刷單和虛假交易、騙取平台的補貼,可能涉嫌詐騙。

當然,平台有義務保護商家。白翔飛指出,淘寶應該查清事實,如果確實是商家誤操作而非違規,應返還相應的擔保金,在規則范圍內讓商家繼續經營。而在平台與客戶之間,一般來說,平台去懲罰消費者的情況比較有限,但在提供網購服務的過程中,平台也有權對消費者的不當行為作出限制。

預付款

“定金”定了什麼

拼多多紅包鏈接、淘寶蓋樓大挑戰、先定金后尾款……“雙11”逼近,電商平台花樣百出的優惠規則,引得網友直呼“令人頭大”。

電商紅利分食殆盡,“定金”、“預付款”已經變成了電商沖擊“雙11”數據的重要籌碼。按照天貓、京東等各大平台的規則,定金付款后,申請退款時如判定非賣家責任,定金恕不退還。

享受紛繁復雜的優惠不易,網購避“坑”更難。此前,南京市的陳女士在網上支付了99元的預售款,購買一件原價近2000塊錢,預售價為799元的外套。但陳女士在“雙11”之前想退掉預收款,不再購買這件外套時,客服告訴陳女士,在預售規則中有聲明,參與預售商品的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此一來,之前的99元定金等於打了水漂。

針對預付款的爭議,劉書涵指出,“定金”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買賣雙方可以約定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若消費者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賣家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卻不受法律規制,一般視為預付款的概念,如果合同沒有履行的話是,收受訂金方隻有返還性質,沒有雙倍返還義務。

預付款裡的“訂金”和“定金”到底能不能退,商家的規定是否合理?南京市玄武區消協秘書長孫育浩表示,定金實際上是保証合同繼續履行的保証,定金雖說不可以退,但並不代表隻對消費者產生約束。

由此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商品,並支付定金之前,一定要就所購商品的質量、退換貨條件及快遞抵達時間等達成一致。其間,隻要出現商家違約的情況,消費者可獲得雙倍定金賠付。

11月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截至2019年10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收案42099件,其中網絡購物糾紛案件4838件,佔比12%,收案量位列第二。其中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4624件,佔比為96%,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214件,佔比為4%。

與此同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息稱,今年“雙11”大促期間將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選一”

消費者利益如何維護

不同於“羊毛黨”和預付款,矛盾主要停留在店家與消費者之間,平台“二選一”則直接關聯了平台與平台、店家與平台的雙重矛盾。“二選一”之下,圍觀的消費者看似置身事外,其實早已波及其中,自身權益是否受到影響,不是圍觀這麼簡單。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座談會指出,“二選一”“獨家交易”行為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同時也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又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從另一角度來講,電商主體和商家簽定相關合同,依據合同自由原則,應當尊重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確定合同內容和形式、確定違約責任等方面的選擇自由。”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兆慶表示,並非所有“二選一”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如果相關証據能夠認定電商主體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之后,實施“二選一”的企業才可能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即使如此,最終認定涉案企業是否違法,隻有那些真正對競爭、對消費者造成了傷害的“二選一”,才能被認定為違法。

“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的確能夠保護相關商家和消費者的公平競爭權和選擇權,對於規模較小的電商平台,也是一個利好的消息,對於消費者來說,更多的電商主體和商家參與競爭,消費者才能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劉兆慶強調。

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中國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也表達了與劉兆慶類似的看法,目前的“二選一”判例隻針對具體案例,並不具備普遍的適用性。參考單一法律不能統一定性“二選一”違法。“二選一”在諸多法院判例中,存在違法情況也存在不違法情況。姜奇平解釋稱,如果平台提供了店家經商的固定資產,對方應該是租金回報,現實很難出現“二選一”的情況。但在電商平台,合約實際是一筆“糊涂賬”。

“規則不明,是非難斷。”姜奇平直言,這是面對“二選一”,保護消費者權益面臨最大的困惑。合約缺失和規則不明,直接導致了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從這個層面看,不一定是平台薅網商的羊毛,網商也存在薅平台羊毛的嫌疑。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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