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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網紅帶貨的法律風險

秦鵬博

2019年11月20日08: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網上商品琳琅滿目,消費者無從下手,於是一邊看直播一邊“剁手”,成為很多年輕人的網購新方式。

數據顯示,2018年淘寶直播平台帶貨超千億,同比增速近400%,創造了一個全新的千億級增量市場。今年雙十一期間,超過10萬商家開通直播,頭部主播的直播轉化率驚人。

“淘寶第一主播”薇婭和“口紅一哥”李佳琦在雙十一預售當天,直播單場銷售總額超十三億元,雙十一當天兩人直播間觀看人次近八千萬。疊加明星+主播的雙重流量效應加大了電商直播的吸金力度,網紅主播在直播間魔性的吶喊“所有人,買它!”,成為2019年電商營銷的新標配。

網紅帶貨是代言、銷售還是生產

網紅帶貨是什麼?

商家向網紅主播支付服務費用,讓主播們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通過其影響力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服務。由此可見,網紅帶貨的本質是一種商業廣告活動,其中直播賣貨的網紅主播符合《廣告法》中對“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但是網紅帶貨的世界並非如此純粹。有的網紅主播四處搜羅、囤積超低價商品,隻賣自己店鋪裡的貨,搖身一變成為銷售者﹔有的網紅主播不滿足於替人賣貨,開始自創品牌、自產自銷,搖身一變成為生產者。

網紅帶貨,方式靈活,惹人喜愛。主播們話術驚人,煽動性強,直播商品折扣頻頻直呼“全網最低”。這些都使消費者們既消除了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又盡享購物歡樂,於是便有了“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李佳琦OMG(Oh!My God! )”的說法。

帶貨江湖有規矩網紅可能承擔三種法律責任

然而,帶貨江湖並非讓消費者好處佔盡。11月13日,“李佳琦被指虛假宣傳”登上了微博熱搜榜,起因是雙十一期間李佳琦直播間推薦的陽澄湖大閘蟹並非產自陽澄湖,引得買家紛紛吐槽。

網紅主播的個人失誤折射出了行業的普遍問題:直播帶貨“翻車”事件頻發,直播成交額屢曝刷單造假,低價商品賣完就下架毫無售后服務,更有因生產、銷售假藥觸犯刑法而鋃鐺入獄者。

不禁要問,網紅帶貨如何讓公眾安心?公眾如何維護直播間裡的消費者權益?

在網紅帶貨模式中,帶貨主播們分為廣告代言人與生產者、銷售者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上,廣告代言人與生產者、銷售者所要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法》中的規定集中於四個方面:(一)廣告代言人不得代理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廣告﹔(二)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証明﹔(三)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四)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証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廣告代言人代理廣告應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代理虛假廣告應得到行政處罰,若代理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廣告代言人的賠償責任分為兩方面:第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証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自產自銷和囤貨自銷的帶貨主播們,除了應當遵守《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外,還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關於生產者、銷售者的有關規定,主要是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

帶貨主播們,一旦帶貨“翻車”,就要承擔更多的民事賠償責任、市場監管給予的行政處罰風險,更有甚者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例如欺詐消費者的“三倍賠償責任”,違反食品安全標准的“十倍賠償責任”。

2019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改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展開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絡虛假宣傳、互聯網售假侵權、電商平台“二選一”行為。11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電商直播節目不得包含低俗內容,不得夸大其詞誤導消費者。網紅帶貨,日益成為行政監管的重點,遭受行政處罰的風險增加。

另外,依據《刑法》第140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在產品責任中,刑事處罰並不免除民事賠償,消費者仍然可以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退還貨款並予以賠償。

帶貨網紅吃官司的警示

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淨、氯霉素作為原料,自行制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后,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粉絲們便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公安機關隨即將劉某逮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刑事案件后,受害者們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退還貨款,並予以十倍賠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另案民事訴訟中,法院認為,基於消費者因使用劉某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引發皮膚症狀的損害事實,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合理合法。

無獨有偶,2016年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台宣傳、出售自制的“純中藥減肥膠囊”,獲利巨大,並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直播間帶貨的網紅主播們,為避免多種法律風險,應當遵守以下七條:不代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謹慎代理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嚴格審查貨源、生產許可、安全標識,不生產、不銷售、不代理三無產品,代理的商品親自使用,避免虛假宣傳﹔嚴禁刷單虛構銷量,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代言中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自產自銷型網紅主播,還應當遵守產品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和知情權﹔謹慎評價其他同類產品,避免侵犯其他廠商名譽權﹔除了遵守《廣告法》、《消費者權益法》等規定,網紅帶貨還應當遵守廣播電視總局關於規范網絡直播行為的相關規定,杜絕低俗直播。

消費者買貨要有法律風險意識

網紅帶貨火爆,依靠的是低價商品和主播魅力,而理性消費者關心的應當是商品價格與商品質量。

首先,商品價格欺詐問題。

直播間賣貨的主播們經常強調商品原價與折扣價之間的區別,主播們口中的“原價”一般是指產品上市時的原廠零售價,而依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虛假標注原價會使消費者對優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願,即使在網絡購物環境中消費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記錄並對同類產品進行價格比對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減輕銷售者標注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而加重消費者對商品價格標注真實性的注意義務。

關於價格欺詐的賠償問題,經營者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懲罰性賠償系基於市場經營主體存在惡意欺詐,法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而規定的由經營者承擔超出消費者實際損失的一種賠償責任。

其次,商品質量舉証問題。

在現實中,消費者在電商直播間買到不喜歡的產品可以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遇到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可以通過鑒定解決,而遭遇產品損壞時,往往由於無法証明產品損壞時間而面臨退貨難。下面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予以說明。

小王通過某電商直播間,在一家珠寶公司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了一條價值兩萬元的翡翠玉石吊墜,珠寶公司於同日發貨。小王於次日上午十點收到貨物,上午十二點小王向珠寶公司提出退貨,表示吊墜有裂痕,珠寶公司回復稱發貨時無裂痕,拒絕退貨。小王將珠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回貨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珠寶公司在銷售吊墜時吊墜即存在裂紋的事實。合同法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現小王與珠寶公司之間並未約定檢驗期,鑒於小王購買系玉器,且價值較高,應在簽收貨物時立即開箱查驗,確認貨物是否破損。現因小王未及時驗貨致使無法確認吊墜裂紋形成時間,故小王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消費者們可以採取事先預防、購買中謹慎選擇、遭遇損害后積極維權的方式,通過以下五條途徑減少損失:

一是觀看直播購物時,應及時固定相關証據,比如可截屏、錄屏保留帶貨主播們的承諾,包括商品質量、商品價格折扣等﹔二是下單前仔細閱讀商品詳情頁面,對不明確的地方進一步向帶貨主播或客服詢問,下單后保留好支付憑証﹔三是收到商品后及時查驗商品,貴重物品最好在快遞員見証下當面拆封查驗,拆封過程可以視頻的方式保留﹔四是發現商品有質量等問題,及時與商家進行協商,並申請平台介入處理﹔五是與商家和帶貨主播未協商一致的,根據消費者自身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向市場監管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必要時到法院起訴。

網紅帶貨是大眾喜聞樂見的商業廣告活動。一方面,社會應為其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鼓勵其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消費者應當擦亮眼睛,理性消費,合理利用購物渠道,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重要的是,網紅帶貨,不能隻靠一句“所有人,買它!”從事直播帶貨的網紅們,靠直播技術吃飯、賺體面錢,要有主動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隻有贏得公眾更多的信任,才能避免曇花一現。

(責編:黃玲麗、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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