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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創新高 信用債違約處置規定發布在即

孟凡霞 馬嫡

2019年12月25日08:26  來源:北京商報網

  信用債違約頻繁觸動市場神經,為了防范化解風險,監管措施正加速到位。12月24日,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座談會”(以下簡稱“座談會”)上,央行副行長劉國強透露,央行、發改委、証監會聯合起草的《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很快印發。同時會議重點提出了加強市場化違約債權轉讓、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等法治建設發展方向也引起了業內廣泛關注。

  信用債違約處置規定將出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証監會等單位在京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座談會”,就加強債券市場法治建設提出要求。

  在債券違約事件頻發之下,如何進行規范處置已經成為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為此,座談會也重點對違約債權轉讓、處置機制等問題進行了規劃和探討。証監會主席易會滿表示,要不斷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協調地方政府形成合力,支持市場機構綜合運用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的方式,加強市場化的違約債權轉讓,化解存量風險。

  從處置措施上看,劉國強提出,要構建多層次的違約糾紛化解機制,繼續豐富市場化處置方式,健全組織配套制度,完善企業債券交易機制。他強調,當前我國社會融資規模與經濟需要基本匹配,現階段要優化融資結構,增加直接融資比重,需要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市場出清,維護市場秩序,發揮債券市場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中的作用。

  此外,劉國強還提出,要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提升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他透露,人民銀行、發改委、証監會聯合起草的《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將會很快印發。

  除了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外,會議還提出了接下來債券市場法治建設幾大重點發展方向,包括推動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條例,配合多項司法條例的修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改善債券市場發展環境﹔暢通法治化渠道,加快處置債券風險﹔著力解決債券發行交易的制度性缺陷﹔依法有序推進僵尸企業處置﹔暢通債券投資者司法救濟渠道,降低投資者訴訟維權成本﹔債券違約處置要注重公平原則等。

  年內已有176隻債券違約

  近年來,我國債市快速發展,市場規模接近100萬億元,其中公司信用類債券規模超過20萬億元,居於全球第二位。但在巨量規模之下,信用風險常態化已成為債券市場不得不面對的實際問題。受市場環境和公司調整等多方因素影響,近年我國債券違約事件屢屢發生。

  Wind數據顯示,今年已有176隻債券發生違約,涉及金額達1415.28億元,這一規模已經刷新了歷史新高。往前追溯可以發現,近年間債券違約現象有增無減。Wind數據顯示,2017年全年債券違約34隻,涉及金額為312.49億元,到了2018年,全年債券違約達到125隻,違約金額升至1209.61億元,2019年這兩個數字依然在攀升。

  目前看來,債券違約主體以民營企業居多,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表示,民企出現違約的根本原因仍是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形勢,導致現在很多企業在經營方面出現一些弱化的狀況,主要表現在終端產品市場疲軟、應收賬款增加、現金流出現緊張等方面。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企業償付能力下降。

  東北証券研究總監付立春指出,在資管新規等一系列金融政策之前,一些企業還有可能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維持生計,但是隨著監管趨嚴、打破剛兌使得企業債券違約風險暴露,從隱性變得顯性。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監管對於違約債券處置途徑一直在不斷探索。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今年5月,証監會指導滬、深交易所分別聯合中國結算發布《關於為上市期間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違約債券等特定債券的轉讓、結算、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等事項作出安排。有分析人士對記者表示,違約轉讓服務有助於債券違約責任風險的轉移和交易,也為存量和增量債券潛在違約風險提供了一個緩沖對沖的窗口。

  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待壓實

  值得關注的是,就在債券違約增多之際,也出現了發行人虛假陳述、惡意逃廢債,甚至欺詐發行、中介機構不盡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給債券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帶來了風險。易會滿在座談會上表示,下一步証監會將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壓實債券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讓做壞事的人付出沉重的代價。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還注意到,除了信用債違約處置規定即將落地,關於信用債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在加緊就位。12月20日,央行官網披露,為規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推動實現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准的統一,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央行會同發改委、証監會起草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不僅要求企業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同時也對中介機構信息披露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詳細說明。

  《辦法》要求,為債券的發行、交易、存續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必要的核查和驗証。

  從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上看,《辦法》提出,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致使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為企業提供信息披露服務的中介機構所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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