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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証券法》未能解決的三大問題市場應予以正視

皮海洲

2020年01月13日08:50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政府部門應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違法違規主體不能賠付投資者損失的情況下,由賠償基金來賠付投資者的損失。”

近日,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証券法》修訂草案(四讀)終於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証券法》在注冊制改革、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以及保護投資者等方面都有不少亮點,為中國資本市場下一步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於在不同時期法律修改的側重點不同——比如此次《証券法》修改的側重點在於注冊制改革,因此,一部法律的修改難免存在沒有解決的問題。這次《証券法》修改還有這三大問題需要市場以及管理層加以重視。

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問題。A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A股市場早在2005年就進行過股權分置改革。這次改革,解決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的問題,卻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的局面並沒有得到明顯改善,首發流通股比例偏低的問題仍然存在,而且隨著原來的“非流通股”上市流通,A股市場甚至淪為了某些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這個問題成了困擾A股市場的一個重要問題。

之所以會出現這個問題,根源就出在原《証券法》第五十條規定上,該條款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而其中的第三項規定就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這就意味著IPO公司的首發規模達到總股本的25%即可上市,而總股本在4億股以上的,首發規模隻需達到總股本的10%即可。正是該項規定的存在,導致每一隻新股上市都會帶來數倍於首發規模的限售股,總股本4億股以上的公司,限售股規模甚至是首發流通股的9倍。

對於上述問題,新《証券法》沒有給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只是將問題下放到了交易所層面。新《証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証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証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証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對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誠信記錄等提出要求。這其中的“最低公開發行比例”也就涉及到股權結構問題。因此,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引起各方面的重視,並在交易所層面能夠切實得以解決。

其次是如何讓投資者切實得到賠償的問題。新《証券法》非常重視投資者保護,特別設置了“第六章:投資者保護”,並創造性地提出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這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對投資者保護,至關重要的就是要落實在投資者賠償上。如何讓投資者切實得到賠償問題是A股市場需要正視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新《証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就會打折。

其三,証券市場的罰沒款應優先用於賠償投資者的問題。但証券市場有其特殊性,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損害的都是投資者利益。因此,証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罰沒款應優先用於賠償投資者。政府部門應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違法違規主體不能賠付投資者損失的情況下,由賠償基金來賠付投資者的損失。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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