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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立法需要考慮五個問題

喬新生

2020年01月23日10:24  來源:証券時報

  分別設立金融管理機構,除了增加金融管理成本之外,還給中國金融市場監管留下了許多漏洞。是否有必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呢?

  喬新生

  2020年1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加快推進《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地方金融監管管理條例》等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推動、保障高質量發展。這標志著我國將加快金融領域立法的步伐,通過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需要。

  筆者認為,中國金融立法應當重點解決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首先,應當關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問題。中國為了減少金融風險,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模式。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內許多金融機構已經實現了全流域經營,許多金融資產管理集團擁有銀行、信托、保險、証券、基金管理等幾乎所有金融業務牌照。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呢?

  分別設立金融管理機構,除了增加金融管理成本之外,還給中國金融市場監管留下了許多漏洞。中央高度重視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2017年11月設立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職責,強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確保金融安全與穩定發展”。這種在保留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基礎之上,設計統一國家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改革模式對於穩定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已經將商業銀行、商業保險監管機構合並,成立統一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考慮到証券行業涉及面廣,既包括証券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因此,保留証券監管委員會。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必須在國家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基礎之上加快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是否有必要把國家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而不是一個純粹的決策咨詢機構,這是金融立法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專門制定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法。立法機關可以借鑒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法的立法經驗,總結中國商業銀行、商業保險、信托、証券、基金管理的經驗,將我國現有信托、銀行、保險、証券管理機構的職責直接轉移給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由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專門設立信息統計機構,將我國銀行、保險、信托、証券行業所有信息整合起來,建立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數據庫,利用區塊鏈系統,加強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力度。

  其次,金融市場經營最大宗商品是貨幣,而貨幣涉及一個國家的金融主權,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和人民切身利益。因此,金融市場監管必須加強對貨幣的監管。貨幣監管既要考慮到貨幣價值的穩定性,防止通貨膨脹損害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時又要確保貨幣供應充足,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數字經濟時代,貨幣一定會進化為數字貨幣。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考慮加快我國數字貨幣研發工作,並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國人民銀行法或者貨幣法中增加有關數字貨幣的相關條款,從而為我國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三,中國經濟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儲蓄經濟。雖然中國一些金融專家反復強調,應當充分發揮居民存款的作用,盡可能地讓居民存款變成投資。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絕大多數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金融常識,因此,將他們儲蓄存款變為股票市場投資客觀上會放大中國的金融風險。

  堅持儲蓄經濟發展模式不動搖,堅持保護居民存款不動搖,應當成為我國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建立在儲蓄經濟基礎之上的金融法律體系具有獨特性。居民將自己存款存入銀行,銀行必須擔負起特殊的責任。然而現實生活中,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正好相反。當居民存款被冒領,切身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時候,金融機構不是主動承擔責任,而是推卸自己的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儲蓄合同案例來看,各級地方法院在處理有關儲蓄存款糾紛案件的時候,使用不同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案件處理結果不盡相同。

  保護居民存款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而應該落實到行動上。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切實擔負起自己的責任,一方面為保護居民的存款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依靠科技創新提高金融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如果出現儲蓄合同糾紛,那麼,金融機構應當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讓儲戶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筆者曾經多次指出,在區塊鏈思維方式下,解決這個問題並不困難。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技術部門應當認真考慮,如何依靠科技創新,確保儲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五,金融監管水平高低關鍵在金融人才。我國在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方面積極探索,依托現有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培養了大批優秀金融專業人才。與此同時,中國從國外引進一大批優秀金融人才,他們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和經營主力軍。但必須指出的是,我國金融人才培養方式仍有待進一步改善。

  中國金融立法應當增加有關金融教育或者金融培訓的內容。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國居民金融素質,另一方面也可以為中國金融市場迎接激烈市場競爭儲備優秀的人才。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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