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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騰”之爭背后的互聯網壟斷變遷

陳煒

2020年04月01日09:02  來源:人民網-人民創投

這段時間,創業者李易易時常后悔自己沒早幾年創業。他創辦的公司最近剛研發出一款軟件,就被平台強制“二選一”,不僅要求他提供高額的擔保金,還對產品“指手畫腳”。

原本,李易易希望公司將來能上市,但現在他對這個目標動搖了,面對當前的大環境,公司的生存問題是擺在面前最大的難題。

圖片來源:ssyer

中國互聯網產業經歷了多年急速發展,誕生了一批國際知名公司。

但巨頭們之間一直纏斗不休。據媒體報道,今年3月初, 微信採用流量監控、技術屏蔽等方式對字節跳動公司的在線辦公軟件飛書展開“封殺”。其間,字節跳動高層不斷向外界控訴騰訊。而騰訊發布的《在微信裡,這些違法行為請繞行》文章則稱,部分第三方 App 通過分享等行為,涉嫌拉取微信關系鏈、誘導下載,對用戶隱私安全造成了威脅。

在互聯網產業發展進程中,競爭對象之間看似“擦槍走火”引起的“事故”並不少見。今日頭條與騰訊之間的一系列的矛盾沖突被媒體描述為“頭騰大戰”。

在多位創業者看來,部分互聯網巨頭涉嫌利用優勢資源影響市場的方式有:採用屏蔽和封殺方式,排除潛在對手﹔利用平台影響力,將付費信息和廣告隨意安插其中,其中甚至存在詐騙鏈接﹔隨意抬價,合作商家被要求“二選一”﹔版權使用費用與日俱增……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這是《反壟斷法》在施行11年之后迎來首次大修,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新增了針對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條款。

國內國際屢見不鮮

李易易時常感嘆,互聯網市場中小魚互毆不斷,最終又被大魚吃掉。

他認為,壟斷對於初創企業的傷害非常明顯,過去,優質產品可以以較低成本讓用戶熟知,但現在,它們正被埋沒。產品無法在早期盈利,上線成本不斷增加,這導致初創企業資金鏈時刻處於緊繃狀態。

“ToC的比ToB的好一些,ToB的公司直接和巨頭們競爭,前期投入成本高,普通創業者很難涉及。”李易易說。

中國出海公司同樣面臨困境。今年2月20日,谷歌以打擊“破壞性”廣告為由,下架600多款應用程序,其中包括諸多來自中國開發商的產品。

APUS是中國最早出海的公司之一,早在2018年,APUS的 Google廣告賬號就被谷歌封禁。

相比被谷歌多次鐵腕處罰的出海企業來說,APUS已經算是幸運的了。由於APUS提前引入第三方合作伙伴,並進行了自有廣告平台的布局,谷歌沒有下架APUS的相關應用。

“我認為谷歌是故意的,他們要求填報國籍和公司的注冊地址,還要求軟件進行各種整改,這並不友好。”某互聯網公司的知情人士說,谷歌在對軟件進行下架之前,還對諸多程序的來源和出處進行過調查,他們對目標的選擇具有一定針對性。

國內互聯網公司涉嫌壟斷的行為亦屢見不鮮。PC時代是以搜索為王。2008年,淘寶控訴百度,稱通過百度搜索,淘寶官網並不在搜索結果中。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新崛起的平台微信成為流量之王,對其他的應用同樣有屏蔽行為。

互聯網“新貴”今日頭條也步其后塵。2018年,今日頭條發布公告,要求禁止在頭條號中推廣向微博、微信等導流的二維碼,禁止在頭條號中推廣淘寶微店產品。

而在2019年,電商巨頭阿裡和京東因要求商家“二選一”鬧得沸沸揚揚,最終對簿公堂。阿裡認為,所謂“二選一”只是一個偽命題,是正常的市場行為,是良幣驅逐劣幣。京東回應稱,法律法規已明確“二選一”是違法行為。

在國外,臉書收購Instagram之后,Twitter對Instagram關閉了開發接口,同樣被媒體視為是一種競爭手段。

伴隨著流量風口的轉移,“屏蔽戰”從PC互聯網時代延續到移動互聯網時代,從未停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岩表示,騰訊微信封殺飛書,主要涉及對互聯網用戶以及流量的爭奪。處於優勢地位的微信,肯定不想讓別人搭便車,而騰訊也希望盡早排除潛在競爭對手。

朱岩說,體量較大的互聯網公司涉嫌壟斷一直是普遍現象,比如,360和騰訊之間的“3Q大戰”、阿裡和京東之間的“二選一”爭議,都有壟斷的陰影存在。

新型形式更加隱蔽

“不管是中國,還是國外,壟斷都破壞了互聯網經濟體系。”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西懷說,這次谷歌下架600多款應用程序,難道一點都沒有針對特定國家或公司?他認為這不可能。對於出海公司而言,應做好常年打壟斷官司的准備。

中國一位出海公司的負責人表示,中國出海開發者業務和體量的不斷壯大已經引起谷歌的忌憚,谷歌更希望安卓生態裡都是小公司,這樣就永遠沒有人能夠挑戰它的統治地位。另外,工具類產品是安卓生態的底層基石,谷歌自己也在開發布局,其“裁判員”身份的另一面,是與開發者爭搶地盤的“運動員”。對於這種說法,人民網創投頻道聯系谷歌,但並未得到回應。

谷歌是PC時代搜索引擎的王者,是互聯網生態的重要核心。在谷歌早期的發展過程中,曾經採用廣告導流的模式增加收入,但在近期的下架案例中,商家使用谷歌的方式賺錢卻遭到處罰。在廣告分發流程中,谷歌屬於中間商,但中間商的強大導致開發者、用戶和品牌商議價權變弱。

Aptoide是谷歌應用商店Google Play最大的替代者之一。2014年,Aptoide針對谷歌在歐盟提出了反壟斷訴訟,稱用戶在使用安卓手機下載和使用Aptoide應用商店時,谷歌將其標記並向用戶提示“不安全”,導致Aptoide唯一用戶的潛在數量減少了20%。歐盟委員會在經過多年的調查之后,確認了Aptoide對谷歌的指控,並在2018年夏天對谷歌處以50億美元罰款。

這已是歐盟在過去三年對谷歌開出的第三筆巨額反壟斷罰款。曾主導過調查的德克薩斯州檢察長Ken Paxton表示,調查側重谷歌“在網絡廣告市場和搜索流量方面的總體控制,其可能造成不利於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

朱岩說,互聯網本來是最具有開放、自由競爭的行業,但也會形成“領先一步,步步領先”的競爭格局,出現壟斷巨頭或是雙巨頭。最典型的是電商、搜索和社交媒體等業態,企業控制了用戶,控制了流量之后,很容易成為影響競爭的壟斷組織。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分析,某些互聯網產品憑借無可匹敵的用戶粘性和穩定的海量用戶,擁有“互聯網操作系統”的地位。借助這種無可撼動的超級地位,他們通過投資、流量控制、流量分發等方式,影響、控制了主要合作伙伴,形成互聯網時代的新型卡特爾現象。他們就像流量黑洞,“合作伙伴”會逐漸失去獨立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東總結,網絡平台的新型壟斷的形式不同以往,更加隱蔽。一是拒絕交易。被拒絕使用的數據集對競爭者而言是一項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關鍵設施﹔二是差別待遇。通過運算法則的設計,將競爭對手的信息列在搜索結果較靠后的位置﹔三是捆綁銷售。掌控數據的廠商可以要求數據使用平台必須同時使用其數據分析工具或其他不具市場支配地位的數據集,作為使用關鍵數據的條件,進而將市場擴張至數據分析工具或其他數據類型市場,封鎖該市場中的競爭者﹔四是策略性合並。當前,市場存在諸多擁有數據集合的網絡平台,通過對數據進行分析等,提升數據服務價值,產生新的競爭效應。比如,Facebook/WhatsApp案,說明了數據驅動型合並的競爭效應。

楊東解釋,壟斷者通過強大且快速的算法,可以形成分析數據,在競爭價值上可能遠超過競爭者自其他網絡平台所能取得的數據。在消費者方面,有越來越多的平台經營者重視並願意保護網絡用戶個人數據的隱私權,因此隱私權保障已逐漸成為平台所不可忽視的非價格競爭。

依法、創新探索治理模式

“之前百度把部分貼吧外包出去,再加上競價排名,導致魏則西事件出現,這完全就是壟斷行為造成的惡果,如果沒有壟斷,這些公司就不會肆無忌憚的做出違背良心的事情。”張西懷說,互聯網具有外部性,用戶越多,網絡價值就越大,這與傳統經濟的邊際效用不同,互聯網經濟的零邊際成本直接導致壟斷局面出現。

楊東表示,通過掌控流量而建立起來的新型壟斷行為,正在嚴重危害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侵蝕互聯網開放分享的價值觀,同時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對新興產業的保護,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壟斷被也稱作是創新的“殺手”。互聯網創業圈內有一種說法,“現在已經不是BAT模仿你怎麼辦的時代了,而是如果BAT不投你怎麼辦的時代了”。對於部分互聯網創業公司或小型企業來說,BAT等互聯網巨頭掌握了幾乎所有的上游資源和下游渠道,如果無法獲得他們的青睞,也就意味著企業無法在這個行業立足。

APUS創始人李濤曾表示,當中國互聯網開始走沉下去這條路的時候,也意味著趨向高度集中化,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同一片紅海裡不斷掙扎,虎口奪食。

針對互聯網巨頭限制競爭的行為,各國開展了大量的反壟斷執法和司法工作。近年來,歐盟及成員國對美國谷歌、微軟、亞馬遜、高通、蘋果、Facebook等平台都開展過反壟斷調查。

中國也針對互聯網行業壟斷問題出台了新的法條或者立法解釋。比如,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2019年8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二選一”壟斷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規定,嚴禁平台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今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新增了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條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以前提到互聯網的壟斷問題,有人會強調行業特殊性,這屬於“白馬非馬”的錯誤理論。壟斷並不是傳統產業獨有的現象,即使是在互聯網產業,其危害也應當受到重視,不管是傳統產業還是互聯網產業,都要打破壟斷,鼓勵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但薛軍提醒,互聯網壟斷具有新的特點,判定非常困難。之前的《反壟斷法》是工業經濟時代的法律,想要跟上數據經濟時代,就要進行相應修訂。

在薛軍看來,對互聯網企業到底是要管死一點還是鬆一點,還需要有更深入的考慮。當巨頭們的行為觸碰監管紅線時,受害者可以舉報並發起訴訟,對壟斷行為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但針對某一個行業進行法律限制,值得商榷。”

薛軍說,巨型平台影響大、市場份額高,可能會引發一些限制、排除競爭現象產生,這是很現實的問題。在壟斷執法方面,歐盟比中國嚴格的多,曾對多家互聯網巨頭公司開出巨額罰單,這像是在高速公路上設立了一個收費站,缺錢的時候就去收錢,這不利於市場競爭,所以歐盟內的這些國家很難出現優秀的互聯網公司。

朱岩認為,針對互聯網壟斷現象,原則還是貫徹《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不能讓個別企業在某個領域形成寡頭,否則影響其他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需要創新力量發揮更大作用的背景下,要適當防止出現互聯網巨頭的壟斷行為。

楊東說,隨著5G、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新一輪科技革命即將爆發,面對新局面,首先完善管理網絡平台的法律法規﹔其次鼓勵創新,避免貿然進行反壟斷執法﹔再次探索數據治理新維度。

薛軍分析,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契約法理論仍然需要堅守,必須形成適應互聯網時代的契約觀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費者等契約法理念並未過時,法律應採取審慎態度,不應當過度干預,要給企業間的競爭留足契約自由的空間。在互聯網經濟領域的治理結構中,應當引入一些多元化、多層次的治理機制。對於大型平台和企業在某方面是否應當被規制,除了監管部門的意見之外,還可以引入一些社會性評議機制,考察公眾接受度。

張西懷則認為,解決壟斷問題,首先要依靠法律,其次還要依靠行政手段。對於市場經濟而言,壟斷是必然發生的現象,單一手段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應採訪者要求,文中李易易為化名)

(責編:岳上媛(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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