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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讀書、抖音一審被判侵害用戶信息有何啟示?律師詳解

常濤

2020年07月31日08:48  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30日電 (常濤)據央視新聞報道,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微信讀書、抖音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

  對此,微信讀書回應中新經緯客戶端稱,尊重法院判決。“2019年5月底,我們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抖音則回應稱會提起上訴。

  律師表示,上述兩起案件從司法角度體現了對個人信息保護力度的加強。促使互聯網企業更加注重個人信息的合規審查,在商業模式、產品設計等方面注重個人信息的合規性,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微信讀書等被判侵害用戶個人信息 回應來了

  據央視新聞報道,在一起案件中,原告黃某主張,其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以下稱微信讀書)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記錄,原告認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在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默認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微信讀書中的信息組合與人格利益較為密切,微信讀書遷移微信好友關系、默認向未關注的微信好友公開讀書信息等,存在較高的侵害用戶隱私的風險,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並征得同意。而該案中微信讀書沒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上文中人格利益是指,微信讀書中,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推薦的讀物、讀書時長、讀書想法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彰顯一個人的興趣、愛好、審美情趣、文化修養,可能勾勒刻畫出一個人的人格側面。而在這個幾乎各種生活軌跡均被記錄並刻畫的數字時代,用戶應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

  同時,法院認為,用戶對於其讀書信息可能存在不願被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於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閱讀的兩本涉案書籍不具有“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故該案中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存在與上述案件相似情形。比如用戶在用手機號登錄抖音App后,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系的同學、朋友。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凌某某的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屬於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存儲凌某某的上述個人信息,構成侵權。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App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對於上述一審判決,微信讀書方面回應中新經緯客戶端稱,尊重法院判決。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

  “2019年5月底,我們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微信讀書稱。

  抖音方面則回應中新經緯客戶端稱,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管機構對於網絡運營者留存數據時間的要求。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系我們進行處理。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

  律師:案例對互聯網用戶有何啟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因此,網絡運營者未征得用戶的情況下,過度收集並存儲用戶的個人信息,會侵犯用戶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此前對於個人信息,更多側重於行政保護,即由相關政府部門對互聯網企業收集、使用、存儲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而上述兩起案件從司法角度體現了對於個人保護力度的加強。

  趙佔領認為,對上述兩起案件的一審判決,影響主要在於兩方面:一是對於用戶個人主動通過民事訴訟維護個人信息權益起到積極的示范作用﹔二是促使互聯網企業更加注重個人信息的合規審查,在商業模式、產品設計等方面注重個人信息的合規性,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上述兩起案件在一審階段均認定公司侵犯了用戶合法權益,但不侵犯隱私權,說明兩者之間是有一定界限的。通常來說,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屬於個人信息,而隱私通常是指不願為他人所知或私密空間的信息。”趙佔領認為,這兩起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對普通互聯網用戶具有積極意義:一是提高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二是提高了用戶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積極性。

  趙佔領說:“互聯網用戶以往面對侵犯個人信息的情形,往往覺得舉証困難,更不願意提起訴訟。這兩起案例讓普通用戶認識到,對於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中新經緯APP)

(責編:張宏莉(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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