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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首迎分類監管 記者親測過度營銷、貸款用途提示不足等問題仍存

劉 萌

2021年01月19日08:38  來源:証券日報

  本報記者 劉 萌 見習記者 楊 潔

  為健全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監管制度體系,強化分類監管,推動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官網顯示,《辦法》已於2020年12月30日印發至銀保監分局和消費金融公司,且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消費金融公司迎來首次監管評級。

  “《辦法》的發布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總體來看,目前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審慎穩健,產品和服務持續完善,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在多層次消費金融服務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隨著消費金融市場競爭加劇,消費金融公司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部分消費金融公司經營合規性、發展穩健性受到挑戰。隨著數量增多,消費金融公司發展方向、業務模式、客戶定位的差異化顯現,對其應實施差異化監管。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時間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監管評級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証券日報》記者據銀保監會公布的信息梳理,目前我國已有30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獲批,其中27家已開業,符合參與監管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共計24家。面對評級考驗,消費金融公司是否已做好合規准備?《証券日報》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監管通報問題

  依然在部分公司存在

  去年10月22日,頭部消費金融公司招聯消費金融因侵害消費者權益遭到通報。

  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稱,招聯消費金融公司在相關宣傳頁面、營銷話術中,未明確說明展示利率為日利率、月利率還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門檻申請”“全民都可借”“隨借隨還”“想還款可以提前還款”等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夸大、誤導情況。未向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而不當收取費用。對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

  通報中的違規行為是否是個案?《証券日報》記者查閱前述24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官網發現,個別公司的營銷話術中依舊包含“隨借隨還”“隨用隨取”等內容,且有6家公司並未在官網展示產品利率相關信息。

  以馬上消費金融公司的安逸花產品為例,在安逸花App的下載頁面隻展示了最低日息,“一千元一天利息最低0.48元(最終以審批結果為准)。”《証券日報》記者致電馬上消費金融客服詢問如何查看利率信息,客服表示,需要用戶先下載App申請額度,申請成功后才能看到利率是多少,“因為我們這邊是根據客戶的不同資質進行評估,具體的利率還是以系統審核為准,我隻能告知您一般不會超過萬分之十,您可以參考。”

  當然也有部分公司已經開始在官網上披露年化利率區間,並提示信貸也有風險。例如,長銀五八消費金融公司的暢享貸產品披露了貸款年利率區間(18%-24%),同時,在產品介紹下方有明顯的“風險提示”字樣,內容為:申請過程中我司會視情況查詢申請人人行征信﹔貸款僅用於消費支出,請勿用於(包括但不限於)購房、購車、投資等消費金融被明令禁止的用途﹔請根據個人償還能力理性借貸、理性消費。

  此外,24家公司中僅有3家公司信息披露相對充分具體,在官網展示了產品價目表。這3家公司分別是,捷信消費金融、晉商消費金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

  去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多個金融行業協會共同發起制定的《金融廣告發布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正式發布。《公約》指出,貸款類金融廣告應當清晰准確展示貸款年化利率,不發布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條件低息誤導貸款人的內容,不以“日利率”“日還款”等與實際執行利率表達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傳貸款利息。

  從《証券日報》記者日前調查的結果來看,目前各家消費金融公司距離《公約》中的規范要求,仍有較大的整改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証券日報》記者1月17日打開黑貓投訴官方平台,輸入“消費金融”搜索后,該平台顯示共計63429條結果。其中“多扣款”“利息高”“催收”“騷擾”“高額服務費”等相關話題熱度最高。

  例如,某匿名用戶提到某平台利息過高,超過國家規定的36%,希望能返還多收取的利息。署名為“艾古的角落”的用戶投訴稱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某平台收取了服務費、靈活包費用,代開了保險,“以及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捆綁式附帶了一個陰陽合同,其中費用包括靈活包費用以及服務費用高達10857.98元整,對方工作人員也並未告知。”

  “消費者在選擇消費信貸產品時,需要從本身的消費權益角度考慮,例如,貸款是否適用於自己本身,信貸產品以及公司是否對於消費者的信息和相關權益有足夠的保護等。”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去年出台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已對金融營銷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但除了監管的規定外,對於行業內的機構而言,需要更多地去考慮其作為一個金融公司的社會責任,對於社會的價值等,從這個角度去規范自身存在的過度授信、過度營銷等問題。

  貸款流向監督不足

  主體責任成表面文章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營銷話術等有歧義或違規外,《証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平台還存在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信息泄露等問題。

  在一家頭部消費金融平台,《証券日報》記者以需要貸款為由咨詢了官方在線客服,當記者問道“我想炒股,想看看自己能貸出多少錢”時,客服人員表示,“貸款額度是由系統綜合評定,您以實際申請結果為准”,並未對記者提到的貸款炒股違規作出提醒。當記者問及關於所借出款項去向平台是否會追蹤時,客服表示“暫時不會”,“暫時不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証明,具體以頁面顯示為准。”

  無獨有偶,《証券日報》致電另一家頭部消費金融公司客服詢問借款成功后是否可自行決定消費用途時,客戶回答“錢給到您,可以根據您自己需要支配”。記者隨后追問“平台是否會追蹤錢的流向”,客服回答:“一般會有一個電話回訪,具體以后續工作人員聯系您為准。”而當記者進一步詢問資金是否可用於理財用途時,客服則稱“看您自己(決定)”。

  《証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很多網友對於從消費金融平台所貸出的款項用途存在誤區,認為貸出的錢可自由支配,隻要保証還款就可以。但事實上,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貸后管理規定,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是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記者觀察發現,每隔一段時間總有消費金融公司“領罰單”,主要原因涉及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不到位,消費貸款用途不合規等等。例如,去年9月27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一份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因興業消費金融未盡貸款“三查”職責,違規發放不符合消費用途貸款,對其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証券日報》記者咨詢過程中,也有少數公司進行了資金用途提醒。例如,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按照規定,您的貸款用途不能用於炒股、基金及賭博等。如果您違反規定,我們有權將您的款項收回。”當記者追問平台如何得知資金用途時,該客服表示“會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此外,還有一些用戶反映平台的信息泄露問題。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劉女士告訴《証券日報》記者,曾計劃在某消費金融平台申請貸款,當時用了化名。雖然最終並未在該平台貸款,但是后續經常接到類似平台的電話,對其稱呼正是當時所用的化名。

  “我非常懷疑自己的信息是被上述平台泄露出去的,但是沒有任何辦法証明,未來也很難避免類似情況,隻能拒接電話。”劉女士表示。

  在《証券日報》記者對前述24家消費金融公司進行測評時,注冊平台賬戶的翌日便收到了一條來自其他網貸平台的營銷短信,提示記者有47800元額度可進行申領,而記者並未下載使用過該平台,個人信息疑遭到泄露。記者調查發現,有多名用戶表示有類似經歷。

  今后,消費金融公司將如何擁抱合規,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功能,《証券日報》記者將持續追蹤報道。

(責編:單子璇(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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