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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文細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

孫璐璐

2021年01月21日08:23  來源:証券時報網

為進一步規范支付服務市場,防范支付風險,1月20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按照業務實質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對支付機構按照“先証后照”原則,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實施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准。

2010年6月,央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此次《條例》是將原有的作為部門規章的《辦法》上升為行政法規,以完善對支付機構的監管。

央行也表示,防范支付領域金融風險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一環。《辦法》奠定了支付機構監管基礎。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復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總體看,為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台《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為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條例》按照業務實質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即,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征,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分類確定業務監管要求。

此外,對支付機構按照“先証后照”原則,強化公司治理要求,實施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同時,通過正面清單加負面清單方式,明確成為支付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條件及禁止情形,加強對股東資質、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的監管。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對証券時報記者表示,近年來,我國支付市場發展迅速,但在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直連,通過銀行違規進行跨行清算﹔部分機構“無照駕駛”,違規經營、挪用客戶備付金等風險事件也時有發生。《條例》法律層級更高,威懾力更強,將更好地規范支付清算市場。

相比於此前出台的規范支付行業發展的文件,《條例》一項重要的新增內容,就是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准。

《條例》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准分為兩個層級,被外界看作直接針對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互聯網支付巨頭,也是在《反壟斷法》對市場界定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央行對支付領域的反壟斷明確具體而詳細的界定標准。

一方面,對於存在一個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另一方面,對於存在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董希淼表示,《條例》與《反壟斷法》有效銜接,賦予央行認定支付服務市場壟斷地位的權限,填補了之前法律法規空白。同時,《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股東准入條件和禁止行為,要求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有助於防范資本在支付服務市場無序擴張。

“《條例》在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助於加強支付服務市場反壟斷規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支付服務市場健康高質量發展。”董希淼稱。

(責編:單子璇(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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