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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减持亟待动真格

曹中铭

2016年09月07日08: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报披露工作步入尾声,但在窗口期,上市公司为了减持可谓挖空心思。不仅花样百出,也频频触及监管红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中报披露的窗口期,共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因违规减持收到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触雷方式包括窗口期违规减持、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股份未履行信披义务等。

  其实,违规减持已成A股市场的一大特色,也并非今年才出现。只不过,针对市场上的违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亦不过是下发监管函而已。如果监管函能够治理好市场上的违规减持问题,那么在今年中报披露的窗口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违规行为。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监管函是不可能解决上市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的。

  上市公司违规减持在今年6月份表现得最为明显。其时股指处于2850点一线,市场人气极度低迷,大盘亦大有向下破位之势,如果大盘破位,将会对个股产生极大的杀伤力。在此背景下,多家上市公司大小非纷纷夺路而逃,其中就不乏违规减持者。据深交所披露,今年端午节前一周,有22家公司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违规原因集中在短线交易、违规减持、信息披露等。如仅6月19日一天,就有7家公司被发函,其中深天地A、雏鹰农牧、中洲控股均是由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神雾环保则是涉及短线交易。

  数据已经能够说明相关问题了。而事实上,这仅仅只是上市公司违规减持的冰山一角。自股改全流通以来,大小非违规减持现象就没有停歇过,并且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因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是监管部门必须认真面对的话题。

  事实上,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此前监管部门还是出台了相关措施的。比如,早在2008年4月份,基于大小非减持让市场不堪重负的情形,监管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中就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大小非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今年1月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须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其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毫无疑问,这些措施对于大股东减持起到了一定的约束效果。

  而目前市场违规减持主体主要是一些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的小股东,这既是目前监管的重点,亦是其中的难点所在。笔者以为,个中并非没有应对之策,关键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动真格。比如监管部门可规定,违规减持者须重新“回购”其卖出的股份,如果存在盈利,则归上市公司所有。对于不执行规定者,监管部门可动用其准司法权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处理,既禁止其买卖股票,也禁止其资金转入与转出。如此,必将对违规者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责编:陈键、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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