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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对多家中介机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杨毅沉

2017年03月24日08: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进入3月份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对3家券商、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家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这种对新三板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管,凸显目前监管层对促进新三板健康发展的监管方向。

  记者发现,上述7家中介机构,分别在向股转公司提交的挂牌公司相关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中出现问题。其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是被股转公司两次“点名”。

  其中,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盟云移软提供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时,在明知该重大资产重组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称“盟云移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挂牌公司世纪天鸿的审计报告中,对该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前5大客户销售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对该公司在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等信息披露不真实。而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的《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中部分数据为未审数据,导致《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现金流量表部分数据披露有误。

  除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中泰证券、银河证券、首创证券等3家券商也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中泰证券在推荐宏力能源申请挂牌时,中泰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鲁证创投,以发起人股东身份间接持有宏力能源7.19%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中泰证券与鲁证创投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270万股用于做市。2015年7月,中泰证券通过参与定增获汝力能源150万股,并于2016年3月22日开始为宏力能源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直至2016年7月检查组入场,中泰证券与鲁证创投未按约定转让股份,鲁证创投依然持有宏力能源7.19%的股份。同时,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宏力能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存在工资明细表缺失,仅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缺少三会会议记录;坏账准备政策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实际计提比例披露不一致的问题。

  对于近期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本应是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但是一系列问题却折射出他们身上对挂牌企业把关不严的问题,而一系列监管措施则凸显目前对于中介机构从严监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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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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