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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牛栏关猫” 银监会两周连发七道令

2017年04月17日08:20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牛栏里关猫”,郭树清入主银监会伊始,便公开剑指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极度惰弛。

  据银监会披露,仅2017年第一季度,银监会系统作出行政处罚485件,罚没金额合计1.9亿元。2016年,63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罚,罚没入库金额共2.7亿元。

  不到两周时间,银监会密集发布7大文件,整治“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提出防范“十大风险”。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急速深化,金融产品加速更新,尤其是同业和理财业务结构和风险管理的巨变,监管出现真空地带。有受访学者认为,以此“郭氏改革”为起点,将拉开银行业大监管时代的序幕。

  严查同业存单

  记者注意到,被中小银行“越策越开心”的注水神器同业存单这回就被“盯梢”了。

  3月29日,《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下称“46号文”)将“同业存单空转”的不轨之图明确拎了出来。

  两年前,搭乘银监会试点扩容之风,各大银行争先切入超车道,于是,“付表外的本,赚表内的利”的同业存单发行量一度井喷。然而,似乎难以收缰的同业存单越来越偏离监管层“纾解中小银行吸储困顿”的初心,日渐滑入同业理财的幽径。

  记者采访了解到,发行同业存单融入的资金转手购买同业理财,而资金一旦从表内偷渡到表外,剩下的操作就不在监管层的视野里了。大多以自营和委外的投资方式流入债市,加之急需扩表的银行亦有心通过互相用对方的理财加自己的杠杆,以至于2015年后同业理财占总理财规模的比重翻了4倍。

  “46号文”明确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自查“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不光“存单”,整个附着在“同业”上的业务连同“理财”一道,都成了“46号文”中的高频词,“平安银行的阴阳合同”“恒丰银行代客理财资金滚入自营业务”“中国银行授信搭售理财”等近年一系列理财乱象通通被精确制导。

  亡羊补牢之嫌

  然而,在银行利润下行、经济复苏乏力、实体回暖迹象不明的环境下,猝然收紧监管究竟是不是监管层痛下决心的断腕之举?

  对此,江西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吕江林教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如此大力推进专项治理工程、强化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既基于包括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也是出自促进银行业输血实体、服务实体的需要。”

  不过,吕江林认为,采取如此严厉的整治举措,不是特别符合时宜,大有亡羊补牢之嫌。如果这方猛剂早几年开出,那么各银行违规套利的祸心就不至于病入膏肓,更不至于有如今的泛滥之象,现在下药于是显得积重难返。况且,当时银行业如日中天,还在“不好意思”的捞钱阶段,如果适时防患未然,则动刀后必然带来的短期收益滑坡对于家底殷厚的银行业具有较强的承受力。五年前营收和净利动辄几十点增速的五大行如今通通回到个位,甚至开倒车,此时再加一道紧箍,前景未卜。

  “目前商业银行财源仍依托于信贷产品及其搭配销售其他套餐,而这些产品的创收能力又与实体经济的枯荣唇齿相依。然而近期调研显示,实体企业依旧辗转挣扎,75%至80%的经营绩效普遍下探甚至亏损。”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蒋海教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监管和绩效存在一个驼峰状的关系,一定可行域内,加强监管有助收束系统性风险,维系银行长远发展,超过限度无疑带来负向因素。所以,此时疾风暴雨般地出台监管新规,在银行业务创新和盈利空间拓展等市场性问题的权衡上有待商榷。

  借鉴国际经验

  “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立法问题。”蒋海明确点出。

  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尤其是立法工作长期进展不大,而且法条多为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缺乏业务性和操作性的,规则失调、陈旧、执行力度低,通通为学界长期诟病。

  吕江林直言,面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银行业巍然不动,银监会功不可没。但仍存在监管不力之处。对此,吕江林归结为两点:一是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关系难处理;二是在整个社会法治气候稀薄,“法不责众”心态成风的大环境下,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工作必然遭遇重重阻力。

  蒋海认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亟需从猫鼠关系向激励相容的双赢过渡,让银行把风险控制从“必修课”的被迫之举转为融入血脉的自觉之计。

  那么,相较于西方,我们有哪些短板需要补足?

  “分业监管现状和混业经营大势的抵牾是基本的。”蒋海谈到,同时入座对方董事会的险企、银行和券商比比皆是:人保集团是兴业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广发银行的股票四成归中国人寿、两成归中信信托等,而拔地而起的金融控股集团本身也是混业经营的产子。但是,“一行三会”四龙治水的监管模式撒给市场一张疏网。“当前迫切需要统一监管口径,政出一门”。

  在监管手段上,蒋海称,“宏观审慎管理”的彻底实施依然任重道远,相当一部分还停留在“合规性监管”上,只要字面上不跟国家大政方针唱反调,监管层对于接下来的实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基本都成甩手掌柜。

  “监管绩效之所以不显著,固然有认识缺位、立法滞后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执法不严导致银行业有法不依。因此,监管层必须要在这方面予以大力加强,不能把历次整治看成一阵风或者一项宣传运动。”吕江林称。

  吕江林还建议,给银行业一个合理的整改过渡期。“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奥巴马政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行旨在禁止银行利用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沃尔克规则’时,美联储与美国其他四家金融监管机构发表联合声明,给予银行业两年适应期以逐步满足‘沃尔克规则’的监管要求。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另外,虽有《央行法》、《商行法》、《银监法》鼎立三足作为监管方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有诸如《票据法》、《担保法》、《信托法》,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的零星条款等作为必要支撑,还不乏各级政府、各级央行及银监机构隔三差五打的监管补丁,但对于上蹿下跳、左右逢源的中资银行,现行监管体制在法条上略显粗犷。

  仅征信业务一块,截至去年,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表征的美国信用管理法律框架内就有十七部成文法,对包括授信方、消费者乃至评分、催账、再投资等中间和事后环节的整个征信主体的权责进行规范和指导,而我国征信业立法历时十余年,只落地过一项条例。业内人士称,加快立法进程、培养市场主体法治精神,让银行业既有猫的灵动又有牛的本分,不失为杜绝“牛栏关猫”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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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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