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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办法征求意见 最早6月让“独角兽”申请回A股

杜卿卿

2018年05月08日08: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曾经“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境外上市时,境内监管层与投资者都扼腕叹息。如今,监管层正在搭建起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创新巨头的桥梁——境外企业回境内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

  5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CDR办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为海外创新公司回归A股打开了新路径。

  有了解政策制定流程的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考虑到征求意见之后还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正式版本最快将于6月份发布,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并申请开始试点。

  谁可以申请?

  打开A股大门,迎接“独角兽”回归,是监管层这几个月一直在推动之事。今年3月30日,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其中对试点企业做出原则性规定。

  《CDR办法》延续《若干意见》当中对试点企业的标准规定,申请试点企业尚需符合三大标准。

  总体而言,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谁可以投资?

  此次办法当中所谓的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即“参与型存托凭证”。

  根据《CDR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申请发行CDR,需要符合交易所即将出台的上市规则,然后提出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上市之后,境外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需要遵守境内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另外,境外企业不能通过发行CDR的方式,在境内重组上市。

  除发行企业之外,证监会还规定了存托人、托管人的条件。存托人可以由三类机构担任,一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二是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三是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具体资质条件,则由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CDR办法》显示,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一方面,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另一方面,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至于个人投资者如何投资,上述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投资者保护具体规则还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监管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工作计划,会根据进度陆续公布。“发行一个新投资品种肯定是有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的,但是是否设置保证金门槛,目前还都在研究中。”

  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CDR与A股股票不同,试点发行的创新企业多为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红筹公司,境外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其权利义务仅依靠合同约定。如果红筹公司在发行CDR的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是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的。

  为了加强责任承担,《CDR办法》有意将红筹公司与实体运营企业关联在一起,明确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应当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并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权、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

  同时还设置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等。此外,还规定了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市场禁入等。

  “我们现在试点企业的上市地,一定是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过跨境监管框架协议的。”上述负责人称,除规则设计上加入了很多特色的要求之外,还将通过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对境外发行主体进行约束。

  根据《CDR办法》,“最牛小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也将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进行持股行权。同时,投服中心也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证监会也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证监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对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销期或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CDR、自接受境外发行人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CDR等短线交易操作也将依法处罚;对于存托人未按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更换、36个月不受理相关申请文件、取消存托资质等。

(责编:陈键、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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