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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利好来了!四部门:免征车船税

2018年08月01日09:10  来源:中新经纬

  

      据财政部网站3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通知称,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通知强调,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责编:陈键、吕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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