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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该对第三方产品负责吗

陶凤 汤艺甜

2019年07月05日07:46  来源:北京商报

因为第三方卖家的缺陷产品,亚马逊可能要背锅了。风向转得太快,在一年半以前的判决中,亚马逊还能以“渠道”而非“卖家”为由逃脱赔偿。随着第三方卖家队伍的日渐壮大,鱼龙混杂开始成为市场常态,“亚马逊们”注定难辞其咎。虽然无法面面俱到,但至少在监管力度上,平台多少可以有所作为。

风向改变

亚马逊不用为第三方产品负责的情况可能要成为过去时了。周三,就2016年消费者对亚马逊提起的诉讼,美国费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可能不利于亚马逊的判决。

原告为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海泽·奥伯多夫,2016年,她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联邦法院对亚马逊提起诉讼,称通过亚马逊第三方商家购买的可伸缩狗带出现故障,击中自己的面部。而出售这款狗带的商家是Furry Gang,他们从内华达州直接向原告发货,由于该商家自2016年以后不再活跃于亚马逊网站,所以奥伯多夫无法找到商家。

“亚马逊可能要为这类事件担负部分责任。”费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珍妮·理查德·露丝在声明中表示,因为亚马逊的商业模式“使得第三方供应商能够向消费者隐瞒自己,导致消费者受到缺陷产品的伤害,但却无法直接起诉第三方供应商”。因此,基于原告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该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申,后者需要决定皮带是否确实存在缺陷。

其实,此前的趋势是向着亚马逊的,包括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在内的许多其他法院都认为,亚马逊不应为第三方商家销售的产品承担责任。但这次的最新裁决,却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决定,改变了风向。

虽然法院并未直接认定亚马逊的罪责,但对于一向不用负责的亚马逊而言,这已经是莫大的制约了,这可能开启这家在线零售商的“背锅”先河。一旦之后消费者通过其网站的第三方商家买到缺陷产品,亚马逊可能难逃责任。

卖家VS渠道

虽然在此次判决中,亚马逊处于下风,但在一年半以前,亚马逊曾逃过了这一劫。彼时,宾夕法尼亚中部联邦法院,对此案作出了重要的判定,即第三方卖家产品所造成的伤害,亚马逊不承担责任。

该法院称,鉴于产品数量庞大(超过100万种产品),亚马逊无法一一检查产品质量,而且“亚马逊没有介入卖家选品,它也不能直接影响第三方卖家所售产品的制造”。法院将亚马逊平台与“报纸分类广告”部分进行比较,称它只是让潜在的消费者与卖家联系的一个高效、简单联系的方式。

之后,奥伯多夫提起了上诉。在获得此次的判决结果后,她的律师表示:“令人欣慰的是,第三巡回法院同意我们的观点,并认识到宾夕法尼亚州现有的产品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并未解决现实问题,即亚马逊在电商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大咖网创始人、电商分析师冯华魁表示,这个问题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在中国,一般比较典型的是直接由商家负责,比如通过退换货的方式来解决,平台不负责任,虽然电商法实施了,但还是较少直接由平台来负责。

冯华魁解释称,像这种无法联系到商家进行索赔的情况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正常的商家,就是有合格的资质,但因为经营问题而失去联络,平台会有一定的责任,亚马逊可能算不上第一责任人,但至少也是第二责任人;另一种则是商家资质作假,那么平台的责任无疑更大,因为平台对于商家的资质审核出现了纰漏。

北京商报记者就亚马逊对于诉讼的态度、会否提出上诉及对第三方产品的监管机制等问题联系到该公司媒体联络中心,对方拒绝对此置评,仅提供了部分公开文件。该文件显示,亚马逊商城的产品由可供起诉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卖方可能在诉讼时已经不存在、无力偿债或无法找到。但正如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的那样:“除了支付赔偿金的能力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认定责任与我们的判例不一致。”

开放“第三方”

虽然亚马逊拒绝置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案件的走向将会对亚马逊产生深刻影响。以自营产品发家的亚马逊,正在逐步成长为倚重第三方的开放平台。

今年4月11日,亚马逊CEO贝索斯在给股东的信中发布了电商巨头通常不会分享的关键指标,比如第三方卖家的销售百分比,从1999年的3%和2008年的30%升至2018年的58%,第三方销售额从1亿美元增长到了160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52%。这些指标都表明,亚马逊的第三方销售正在逐年增加,且增长势头强劲。

冯华魁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这两年的趋势来看,亚马逊并没有那么强烈地去推自营业务,更倾向于做开放平台,比如推半自营业务,即亚马逊提供仓储和物流等体系,第三方商家提供商品,其实这种方式的利润率比自营要高不少,亚马逊可以收取广告费、服务费,挣商家的成本,且风险比较低。其实从国内电商就可以看出来,开放平台一般规模更大,营收和利润也会更高。

数据证明,向第三方卖家提供服务的确是不错的创收方式,截至今年3月的这一季度中,亚马逊通过这一服务实现营收约110亿美元。而根据Statista的报告,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的商品约有一半都来自第三方卖家。

不过,第三方商家与亚马逊之间更近于“相爱相杀”。一方面,消费者数据等掌握在亚马逊手中,且亚马逊限制第三方卖家获取,这意味着后者难以向消费者发送有效的促销电子邮件,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实施营销策略。

另一方面,正如此次案例一样,亚马逊必须时刻提防由第三方卖家埋下的“坑”。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年报中,亚马逊首次将“第三方卖家”作为重要风险来源,称可能需要对卖方的欺诈或非法活动负责,“在我们的卖家程序中,当用户没有收到他们订购的商品或收到的商品和卖家的描述有重大差异时,我们可能无法阻止卖家以欺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收取货款,也可能无法阻止卖家在我们的店铺中或者通过其他店铺销售不合法的、假冒的、盗版的商品或赃物”。

(责编:黄玲丽、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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