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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管发文剑指预付消费 “卡跑跑们”将上黑名单

魏薇

2019年12月06日08:33  来源:中新经纬

   

“先预付,再消费”的预付式消费体验已经成为一种流行消费模式。而近期媒体曝出的健身房跑路、教育机构倒闭、共享单车押金退款难等新闻,也将这一模式的弊端暴露出来。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等七份文件,涉及培训机构、体育健身场所、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该意见稿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需备案 失信企业实施市场禁入

  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洗车、洗浴、洗染、家政等服务领域,普遍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在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后,往往出现跑路、倒闭、无法退款的情况,消费者维权步履维艰。

  意见稿指出,将推行失信禁入制度,对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禁入,限制其在京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对同一经营场所反复出现以关门闭店、更换经营者等方式逃避兑付预收款的,探索对该经营场所实施市场禁入,停止使用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同时,意见稿明确要落实发卡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督促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依规进行备案。针对其他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探索自愿备案制度,将备案情况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如苏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易观国际分析师张凯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意见稿出台之后,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是同时预付款受到限制也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展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预付金不超过100元

  “ofo单车退押金,我排到了1638万余位,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钱?”一位用户在微博中吐槽。不仅是共享单车,网络上也传来途歌等共享汽车押金难退的消息。

  此次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在风险控制上,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

  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举个例子,假设一辆自行车的投入运营车辆的成本价为1000元,那么其押金不得超过100元,而中新经纬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部分共享单车已经免押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对于资金用途方面,意见稿中指出,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不得挪用,收取的预付资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只能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

  韦博英语大量关店的事件发生后,不少学员预付上万元学费都无法退款。中新经纬此前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成人教育的复购续费率较低,教育培训机构往往会以多买课程有折扣优惠的方式,向学员推荐1年、甚至2年的课程。

  此次意见稿明确规定,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的费用,即时间或者服务周期都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变相多收费。

  在“韦博事件”中,还有学员被工作人员推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机构跑路后,不得不继续偿还贷款。对此,上述意见稿指出,禁止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1万元以上的大额消费。

  此外,意见稿第八条还明确,为降低消费风险,进行1万元以上的大额预付式消费时,培训机构须给引导消费者购买“退费险”等商业保险。

  体育健身预付产品不超过3个月、面额不超3000元

  与培训机构类似,意见稿指出,体育健身收费项目与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收银台、前台、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

  意见稿提到,预付消费销售中不得预售超出房屋租赁有效期的体育健身服务产品。

  意见稿还表示,消费者在交易合同7天犹豫期内提出退费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应在1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预付消费开始后提出退费的,按交易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涉及分期式信贷消费退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

  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意见稿指出,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收费行为:

  1、一次性向旅游消费者收取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款,含出境游、国内游;

  2、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等形式,收取或变相预收旅游费用;

  3、以会员、会籍等形式,变相预收旅游费用;

  4、收取任何形式的出境游押金;

  5、以“买一赠多”、“交押金送旅游”等方式变相从事不合理低价游;

  6、违反经营原则的其他行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这七个文件目前处于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暂时还没有颁布实施,文件颁布主体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它的性质就属于规范性文件,它是具有属地效力的,也就是对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在北京市地区范围内的具有约束效力,不排除其他地方也会借鉴北京市做法。

  赵占领建议消费者,一是进行预付费式消费时尽可能选择实力较强、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二是尽可能不要充值太高金额,可以在三个月左右消费完,否则就不要选择这种方式。

(责编:黄盛、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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