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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

 包兴安

2020年03月10日08:40  来源:证券日报

  

  3月9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比重。

  《规定》出台有利于加快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证政策制度公平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借鉴国际上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竞争中性的有益经验,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需要说明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不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还涉及组织、党建、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

  除对出资人的职责、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外,《规定》充分考虑现阶段管理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并明确要求“四个不变”,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受托人要定期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认真履行好《规定》明确赋予的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抓紧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一是优化资本布局。推动做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需要,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二是规范资本运作。完善产权流转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产权登记专项行动,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基础管理体系。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和运营监测分析。抓紧修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强化财务监管的风险防控导向,完善投融资规划监督,引导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做精专业,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集中统一、全流程和穿透管理。

  三是强化考核激励。完善金融机构分类绩效考核体系,以及差异化薪酬管理和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探索实施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计划。

  四是维护资本安全。健全国有股权董监事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利约束。强化内外部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弥补制度短板,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五是完善法治保障。按立法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编:王震、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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