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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首迎分类监管 记者亲测过度营销、贷款用途提示不足等问题仍存

刘 萌

2021年01月19日08:38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 萌 见习记者 杨 洁

  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官网显示,《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至银保监分局和消费金融公司,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迎来首次监管评级。

  “《办法》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审慎稳健,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合规性、发展稳健性受到挑战。随着数量增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的差异化显现,对其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证券日报》记者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梳理,目前我国已有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其中27家已开业,符合参与监管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24家。面对评级考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已做好合规准备?《证券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监管通报问题

  依然在部分公司存在

  去年10月22日,头部消费金融公司招联消费金融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遭到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随借随还”“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

  通报中的违规行为是否是个案?《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前述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官网发现,个别公司的营销话术中依旧包含“随借随还”“随用随取”等内容,且有6家公司并未在官网展示产品利率相关信息。

  以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的安逸花产品为例,在安逸花App的下载页面只展示了最低日息,“一千元一天利息最低0.48元(最终以审批结果为准)。”《证券日报》记者致电马上消费金融客服询问如何查看利率信息,客服表示,需要用户先下载App申请额度,申请成功后才能看到利率是多少,“因为我们这边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资质进行评估,具体的利率还是以系统审核为准,我只能告知您一般不会超过万分之十,您可以参考。”

  当然也有部分公司已经开始在官网上披露年化利率区间,并提示信贷也有风险。例如,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的畅享贷产品披露了贷款年利率区间(18%-24%),同时,在产品介绍下方有明显的“风险提示”字样,内容为:申请过程中我司会视情况查询申请人人行征信;贷款仅用于消费支出,请勿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投资等消费金融被明令禁止的用途;请根据个人偿还能力理性借贷、理性消费。

  此外,24家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信息披露相对充分具体,在官网展示了产品价目表。这3家公司分别是,捷信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去年11月9日,由上海市多个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公约》指出,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

  从《证券日报》记者日前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各家消费金融公司距离《公约》中的规范要求,仍有较大的整改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1月17日打开黑猫投诉官方平台,输入“消费金融”搜索后,该平台显示共计63429条结果。其中“多扣款”“利息高”“催收”“骚扰”“高额服务费”等相关话题热度最高。

  例如,某匿名用户提到某平台利息过高,超过国家规定的36%,希望能返还多收取的利息。署名为“艾古的角落”的用户投诉称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平台收取了服务费、灵活包费用,代开了保险,“以及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式附带了一个阴阳合同,其中费用包括灵活包费用以及服务费用高达10857.98元整,对方工作人员也并未告知。”

  “消费者在选择消费信贷产品时,需要从本身的消费权益角度考虑,例如,贷款是否适用于自己本身,信贷产品以及公司是否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和相关权益有足够的保护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已对金融营销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但除了监管的规定外,对于行业内的机构而言,需要更多地去考虑其作为一个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价值等,从这个角度去规范自身存在的过度授信、过度营销等问题。

  贷款流向监督不足

  主体责任成表面文章

  除了上述信息披露、营销话术等有歧义或违规外,《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平台还存在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信息泄露等问题。

  在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平台,《证券日报》记者以需要贷款为由咨询了官方在线客服,当记者问道“我想炒股,想看看自己能贷出多少钱”时,客服人员表示,“贷款额度是由系统综合评定,您以实际申请结果为准”,并未对记者提到的贷款炒股违规作出提醒。当记者问及关于所借出款项去向平台是否会追踪时,客服表示“暂时不会”,“暂时不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具体以页面显示为准。”

  无独有偶,《证券日报》致电另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客服询问借款成功后是否可自行决定消费用途时,客户回答“钱给到您,可以根据您自己需要支配”。记者随后追问“平台是否会追踪钱的流向”,客服回答:“一般会有一个电话回访,具体以后续工作人员联系您为准。”而当记者进一步询问资金是否可用于理财用途时,客服则称“看您自己(决定)”。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对于从消费金融平台所贷出的款项用途存在误区,认为贷出的钱可自由支配,只要保证还款就可以。但事实上,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贷后管理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是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记者观察发现,每隔一段时间总有消费金融公司“领罚单”,主要原因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消费贷款用途不合规等等。例如,去年9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兴业消费金融未尽贷款“三查”职责,违规发放不符合消费用途贷款,对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证券日报》记者咨询过程中,也有少数公司进行了资金用途提醒。例如,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您的贷款用途不能用于炒股、基金及赌博等。如果您违反规定,我们有权将您的款项收回。”当记者追问平台如何得知资金用途时,该客服表示“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此外,还有一些用户反映平台的信息泄露问题。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刘女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曾计划在某消费金融平台申请贷款,当时用了化名。虽然最终并未在该平台贷款,但是后续经常接到类似平台的电话,对其称呼正是当时所用的化名。

  “我非常怀疑自己的信息是被上述平台泄露出去的,但是没有任何办法证明,未来也很难避免类似情况,只能拒接电话。”刘女士表示。

  在《证券日报》记者对前述24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测评时,注册平台账户的翌日便收到了一条来自其他网贷平台的营销短信,提示记者有47800元额度可进行申领,而记者并未下载使用过该平台,个人信息疑遭到泄露。记者调查发现,有多名用户表示有类似经历。

  今后,消费金融公司将如何拥抱合规,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证券日报》记者将持续追踪报道。

(责编:单子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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