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人民创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收紧,凸显独立性与透明性

何思

2018年12月12日09:57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透明度在不断提高。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登记须知》”)。

  与去年底发布的相关文件相比,新版增加了中止办理登记流程、明确高管不应兼职、细化了股权架构多方面要求,有利于提升自律管理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增部分内容防范风险

  具体来看,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而旧版仅八项,对比来看,新增了对出资人及实控人、机构关联方、重大事项变更和中止办理登记的相关要求。

  前两者主要是从股权架构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股权结构清晰。如严禁股权代持、层级过多、交叉持股等情形,且机构应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实控人也应追溯到最后,对此,协会表示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

  在关联方方面,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潜在风险。为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防止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登记须知》中明确要求,严禁规避关联方。二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使得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对此,《登记须知》要求说明同时设置多个同类机构的目的及合理性等问题,严重打击了“囤壳”现象。

  重大事项变更一项,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囤壳”行为。如申请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此外,当出资人、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若在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协会将暂停该机构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还引入了中止办理流程,以提升自律管理效能,规范行业发展。具体来看,此项列举了十一条负面清单,包括名称不突出主业、无实际展业需求、员工专业能力不足、负债风险较高等。申请机构只要符合其中的两项及以上情形,就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中止办理条款中的十一条具体内容,在过去管理人登记业务的反馈中经常出现,这体现了协会对管理人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公示和明确。

  他表示:“新增的这十一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了债务问题、持股问题;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和展业能力,如企业命名、代持、展业规划等等。”

  更改部分内容体现独立性

  更改的部分内容,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竞业禁止和履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第二项,对内控的基本要求上,此前协会表示,对于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申请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以实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目标。而在新版《登记须知》中,则弱化了“外包”的途径,仅表示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在营业场所的要求上,规定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且对于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机构,则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而旧版则未有说明分离理由的要求。

  在第三项中则变更了对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要求。高管方面,为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则应证明兼职的合理性,且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超过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一半。

  在对从业人员的兼职要求上,则规定一般员工不得兼职,且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此外,从业人员和出资人都应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私募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方面,除民间借贷、民间融资、P2P/P2B、众筹等业务外,还新增了融资租赁一项。而提起融资租赁,常见的便是长租公寓的模式。业内人士表示,若长租公寓运行企业资金断裂或是经营不善,则易引发金融风险。

  对此,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加强兼职管理,也是为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法律上有‘一仆不伺二主’的原则,兼职容易发生利益冲突,限制兼职的人数就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此外,对关联方的相关要求也能防止利益输送,增强机构的独立性。柯荆民表示,《登记须知》建立了两道防火墙:一是实现风险隔离,禁止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是为了防止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二防止集团化倾向,这是为了防止集团的内部风险溢至外部,相关规定在基金的内部和外部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因为在实际中,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争,“僧多粥少”,从而造成无序发展。

  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

  新增和更改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何影响?

  卿云投资总经理杨振宁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新增或更改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便已存在,只是如今将其规范化了。“以前在办理新登记的时候,协会会反馈几次。如果连续反馈两三次,还是不能过关的话,就会退回,不允许再申请了。但是当时没有明确的处置结果,现在则增加了‘中止办理’流程,这其实不能算新增,虽然对新注册的私募机构的真实性、专业性等提了更高的要求,但其实一直以来通过率都非常低,现在把要求规范化了而已。”

  但未来仍会对现有私募机构,在变更事项等方面带来一定影响。贺俊认为,现阶段,中基协对管理人的核查分为自查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 系统)信息检查两个方面。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需要变更的事项,如风控负责人、产品经理、注册地址、控股股东等的变更,都需要通过AMBERS系统进行报备。协会已经在AMBERS系统的变更信息填写上执行与管理人初始备案相同的标准了。因此,相关规范将会逐渐适用到现有的管理人。

  那么,新版《登记须知》有何意义?协会公告称,通过出台《登记须知》等一系列自律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通过公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透明度,为机构合理展业明晰标准,能够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

  在自律规则方面,贺俊表示其为法律法规之外的补充。“法律的出台需要漫长的博弈和积累,行业自律规则作为法律法规之外对行业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可以迅速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正如此次协会更新登记须知一样,作为行业的裁判员,中基协不仅详细地列出了管理人备案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制定策略,促进行业优胜劣汰,也从源头上为私募基金行业运动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私募行业把了关。”

  柯荆民认为,其意义有三点,一是私募管理人的登记是源头,加强对源头的控制,是一种过滤程序,有利于将好的基金管理人引进来。二是禁止代持等规则,可以加强基金管理人的透明度,符合现在金融监管的“穿透性”监管的要求,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对前段时间实践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如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体现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态度。

(责编:黄玲丽、张晨)

深度原创

特别策划

    第二届内容科技大赛总决赛 人民战“疫”内容科技大赛 首届人民网内容科技大赛总决赛 人民网内容科技创业创新长三角决赛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