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创投企业可自行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人民网1月24日电(郑焱璐)昨天,财政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通知要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19年1月10日
动漫产业如何深挖泛二次元故事? 在动漫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深挖泛二次元和各行业的优秀故事已经成为动漫行业赛道上每一位玩家面临的难题之一。在近日微博动漫“让好故事发光”2019年度品牌战略发布会上,来自动漫行业和文学文化领域的相关人士,探讨了动漫产业前行中的内容问题。 在微博动漫总裁韩琳的分析中,内容型企业最需要的就是优质内容,但目前动漫行业大部分存在轻故事、重营销的现象,这让很多喜爱漫画的朋友们有一些彷徨。她认为,好的内容的核心来自于好故事,而好故事的核心来自于创作者的思想。而出版行业需要做的就是思想的搬运工,让这些思想照亮世界的各个角落。 《盗墓笔记》系列作者、编剧南派三叔表示,当资本莅临时,钱就不是问题,但资本如何涌动,却是一个问题。“当你要完成一个IP的时候,我们最缺乏的是什么?最缺乏其实不是金钱,我曾经尝试过巨额资金的融入,因为我的公司有融资,会有用户产生,也会很快被很多人知道,被很多人接受,但做出来的东西只能叫知识产权,很难叫做超级IP,从本质上说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东西。”南派三叔认为,只有花了时间的、和别人一起共同成长的作品,最后才有机会成为超级IP。“我觉得IP,不仅仅在于玄幻小说、武侠小说,还包含着真正有社会价值、有社会意义,需要我们去总结、需要去书写的东西。”南派三叔说。 中国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中心研究员、全国网络文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季分享称,当下已经有大量好的网络小说被改编成漫画,但还有大量的优秀的作品在沉睡,我们需要让这些故事发出光亮。他认为,好故事的确有其基本元素,但每个时代又在不停地讲述,转换它的讲述方式。“希望优秀的作家能通过动画推荐到新的现场当中去,希望微博动漫能够主动地介入传统文学当中去,在里面发现一些好故事。”他认为,文学与动漫的发展是双向互推的。 微博动漫COO孙斌认为,当下动漫行业内部大多数的经营方式,还遵循着以增长为核心的数据模型,按照“拉新-激活-留存-推荐-变现“的顺序,进行盈利。这种模式下,虽然在产品运营前期拉新速度较快,但是用户很难长期留存,且付费意愿较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微博动漫提出了以留存为何核心的数据模式,深度分析漫画产业的高商业价值用户,按照“留存-激活-推荐-变现-拉新”的新顺序,从根本把控作品的核心价值,从源头保证用户的持续粘度。 另据了解,微博动漫公布了“好故事计划”。该将以“凌云系统”为核心,凭借大数据资源,根据不同用户群体的行为特征,进行内容的专业化定制,协同内外部内容创作团队,依托于微博+全网大数据支持,全方位对作品内容进行把控,将用户兴趣与漫画属性精准量化、深度匹配,实现动漫内容的精细化运营。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发布:短视频内容先审后播 人民网1月9日电(黄玲丽) 今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文件提出,短视频平台应当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 《规范》对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提出要求: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应当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应当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 此外,《规范》还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细则》则从提升短视频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出发指出,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包括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形象、损害英雄烈士形象和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等21个方面的100项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