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爾街日報》報道,監管機構迄今一直沒有提出過以下問題:針對股票制定的規則是否應適用於以太幣等虛擬貨幣。
更猛烈的監管風暴正刮向加密貨幣。
美國監管部門正對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是否適用証券監管規則展開調查。包括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內的監管機構工作組定於5月7日討論此事。
雖然,SEC和CFTC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加密貨幣進行監管,但仍有不少“灰色地帶”未被顧及,險情不斷。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到目前為止,虛擬貨幣尚未被卷入監管機構打擊虛擬貨幣市場中的潛在欺詐行為的行動。監管機構迄今一直沒有提出過以下問題:針對股票制定的規則是否應適用於以太幣等虛擬貨幣。
監管爭權
目前,SEC和CFTC是美國有權監管加密貨幣的主要部門。
CFTC認為比特幣類似一種大宗商品。CFTC主席J. Christopher Giancarlo曾表示,比特幣與黃金存在共同點,同時比特幣還具備多種不同資產的特點——比特幣不是一種理想的交換媒介,但其自身特點証明其更像是虛擬黃金。
現階段CFTC負責監管比特幣期貨交易,作為商品,比特幣期貨目前在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均有交易。
盡管CFTC無權監管交易平台的日常活動,但該機構仍負責調查加密貨幣欺詐和操縱市場的行為。近期,該機構向投資者發布有關加密貨幣拉高出貨騙局的警告。同時,CFTC還為同類騙局的舉報者提供現金獎勵。
2018年1月19日,CFTC發布聲明,對兩起加密數字貨幣欺詐案例提起公訴。
美國聯邦法官Jack Weinstein也裁定比特幣這樣的加密貨幣可以由CFTC監管。他認為加密貨幣屬於商品,符合“商品”一詞的定義,並指出CFTC在釋義商品監管法律(即《1936年商品交易法》)方面還有著廣闊空間。
這位法官作出這種裁定是因為美國聯邦法院要判斷CFTC是否有權處置一名加密貨幣詐騙犯。這個名為Patrick McDonnell的被告及其公司Coin Drop Markets承諾向客戶提供加密貨幣交易建議,但從未落實。
通過這種判決,該法官為類似的法律案件開創了范例,以防辯護律師以比特幣不是商品為由否認CFTC的這種資格。
如果加密貨幣是商品,那麼經紀商應該在CFTC進行注冊。而一旦將加密貨幣劃歸CFTC監管,就意味著,它們不受SEC所強制執行的投資者保護法的法律約束。
對此,SEC認為,加密貨幣是一種特殊的証券,聲稱有權對其進行監管,具體如基於加密貨幣的IRA退休賬戶可以雇佣在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經紀商。
SEC在2017年7月規定,基於分散式分類賬本、區塊鏈技術的貨幣發行或籌碼銷售,都應該受到聯邦証券法規的管轄。該機構2017年9月又宣布,設立專門調查網絡犯罪行為的Cyber Unit組織,同月即控告兩家ICO業者違反美國証券法的反詐騙與注冊規定。2018年1月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公布,針對公司名稱或商業模式突然變更為區塊鏈,意圖搭順風車的上市公司,將展開嚴格監管,避免炒作歪風盛行。2018年3月,SEC表示正在尋求使用証券法規對加密貨幣交易和數字資產存儲等領域進行監管的可能性。
此外,ICO(首次代幣發行)已被SEC盯上。
2017年12月4日,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首次針對ICO提起訴訟,指控一家名為PlexCorps的私人控股公司及兩名高管涉嫌欺詐投資者。
2018年2月6日,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主席稱,ICO參與者需要考慮“幣”是不是証券,它們符合証券的一些關鍵特征,而發行証券需要牌照。
而在2018年3月舉行的聽証會上,聽証會主席比爾·休伊(Bill Huizenga)再次表態── ICO市場發行的各種加密貨幣不是黃金,也無法與一般意義的商品相提並論。當月有報道表示,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曾向幾十家加密貨幣公司遞送法院傳票,包括已發行ICO的科技公司。
其實,ICO和加密貨幣之間的界限並不明確。ICO通常只是一個投資加密貨幣的融資機制,ICO具有証券屬性,而加密貨幣本身與商品有更多相同之處,這使監管歸口產生困難。
Giancarlo認為,目前很難將比特幣和大多數其他加密貨幣納入現有的監管分類,大多數相關的監管法案都是在上世紀30年代制定的。Giancarlo還強調,任何決策的制定都應該基於立法層面而不是監管層面。
事實上,在美國,針對加密貨幣監管,除了SEC和CFTC這兩大機構,另外還有稅務等其他機構對於該行業擁有一定的監管權力。
美國國稅局(IRS)出於稅收考慮,將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認定為財產而非貨幣,並出台了相應規定。從稅務角度而言,盡管部分交易所可以正常出具1099報稅表格,但個人仍需針對比特幣及其他加密數字貨幣的盈利部分繳納相應稅款。加密貨幣交易帶來的長期和短期資本盈利或損失都需按要求進行申報。
劍指“灰色地帶”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初,SEC和CFTC兩大監管機構發布聯合聲明稱,將繼續打擊加密貨幣領域的違法行為。
兩大監管機構統一的態度或使加密貨幣監管的“灰色地帶”被明確。
《華爾街日報》報道稱,一些監管機構認為以太幣(以太幣是公共區塊鏈平台以太坊的專用加密貨幣,通過提供去中心化的虛擬機來處理以太坊智能平台上的點對點合約)就處於“灰色地帶”,並認為2014年以太幣的面世很可能屬於一種非法的証券發售行為。
以太幣是僅次於比特幣的全球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根據數字貨幣交易網站CoinMarketCap的數據,目前以太幣的總市值大約為650億美元。
監管機構的分析著眼於除了比特幣以外,加密貨幣的創造者是否對該貨幣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就像一個公司的股價取決於其管理者和他們的策略、業績和投資一樣。
《華爾街日報》指出,以太幣基金會當時籌集了將近3.1萬個比特幣,價值達1830萬美元。作為交換,他們出售了大約6000萬美元的以太幣。雖然籌集的資金用於建造以太幣平台,但監管機構認為,投資者購買了以太幣,是因他們預期該資產將在一段時間內升值,故該交易將會被視為一種証券交易。
根據美國法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企業必須要麼在SEC登記相關交易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相關信息,要麼將發售對象限制在成熟機構或富裕人士。以太幣的創始人並沒有為2014年的發售活動進行登記,還將這種貨幣出售給了所有願意購買的人。
不過,以太坊和其支持者們對以太幣等加密貨幣應屬於証券的質疑並不認同。
以太坊基金會負責人Aya Miyaguchi回應說,該基金會既不控制供應,也不控制ETH數量,且持有量低於全部以太幣的1%,這已經低於許多其他生態系統參與者的水平。因此,以太幣不屬於証券。
在新奧爾良舉行的Collision科技大會上,以太坊聯合創始人約瑟夫·盧賓(Joseph Lubin)也堅決否認,“以太幣從來都不是一種証券。”
以太幣的支持者普遍認為,現在的以太幣並不是証券。他們認為,2014年的以太坊基金會以及如今的以太坊基金會和網絡之間是有所區別的。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可能符合一些証券的特征。但是,對現在的以太坊網絡而言,其價值和功能並不依賴於基金會,而是源於成千上萬獨立的開發人員、礦工和用戶的努力。即使開發和銷售以太幣的最初協議屬於証券,但以太幣本身也不是証券。
前CFTC主席Gary Gensler將以太幣和瑞波幣定義為“不合規的証券”,不過他也提到監管部門可能認為以太坊主網上線以來已經逐步走向去中心化,因此可能不符合這一類別。
Gensler曾判斷比特幣不是証券,其依據是比特幣不依賴任何可辨別的第三方來期望獲取任何利潤。而以太幣的支持者認為,以太幣去中心化的特點和比特幣是相同的。因此,以太幣也不應被視為証券。
游說團體“Coin Center”更是發表了一份名為“不,以太幣絕非一種証券”的詳細報告。
一切都還不確定,而市場人士猜測,一旦將以太幣歸為証券,就意味著該加密貨幣需要接受資金、政策、投資者保護等審查和監管。
《華爾街日報》的報道稱,一旦監管機構認定以太幣是一種証券,那麼就可能引發一波拋售潮,並導致“比特幣基地”公司等主要交易場所發生劇烈震動。
預留空間不易
除了美國,其他多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也呈收緊狀態。
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則是在2017年禁止加密貨幣發行上市(ICO),更在今年初宣布,加密貨幣交易從1月30日起採用實名認証,以預防投機及洗錢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7年9月明文規定,為了防止利用虛擬貨幣投機炒作,擾亂金融秩序,以及首次貨幣發行為非法的融資行為等理由,全面禁止ICO在中國的融資活動。今年3月更宣布,將開始對中國各類虛擬貨幣進行整頓清理,也會進一步推動中國人民銀行加密貨幣的研發。
印度央行則是在2018年4月5日頒布禁令,認為加密貨幣資產仍然存在著消費者保護、市場誠信與洗錢等風險,要求受管轄的銀行業者不得與從事加密貨幣交易的業者或個人往來,已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要在3個月內終止服務。
雖然收緊是多數人的意見,但對於加密貨幣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聲音。
美國國會議員帕特裡克·麥克亨利認為,立法者不應該急於對數字貨幣施加新的監管法規,這種莽撞可能會扼殺加密貨幣和區塊鏈行業的創新潛力。“區塊鏈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我們必須用開放的眼光看待它,我們必須有尊重這一技術的法律”。
美國國會代表Tom Emmer則提倡要為新事物的發展留出一定空間。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克裡斯·詹卡洛(Chris Giancarlo)表示,他不認為在短期內會出現全面的聯邦級加密貨幣交易法案。
事實上,當各國都在制約加密貨幣與ICO發展時,日本政府卻反其道而行。
日本政府在虛擬貨幣的金融法規限制顯得較為寬鬆。該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一直以來更加開放。
日本在2016年即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類資產(asset-like)價值,並允許加密貨幣用於支付及轉賬交易。當然,加密貨幣交易商必須向日本政府注冊,並接受政府稽核監管。
2017年4月,日本政府更是修改支付服務法案,承認加密貨幣為日本市場的合法交易工具。同年9月,日本金融廳針對加密貨幣的交易制定了營運規則,並開放業者申請,截至目前,已發放11張加密貨幣的經營執照。
作為惟一一個承認加密貨幣合法性的主要經濟體,日本還創立了全球首家數字貨幣交易所Mt. Gox,全球約有一半的比特幣交易以日元計價。
與美國証監會正在討論的部分ICO可能最終受到嚴格証券法規限制不同,日本正試圖避免將ICO明確定性為証券。
但日本監管對加密貨幣採取的這種相對寬鬆的態度也給整個日本的加密貨幣市場帶來隱患。今年年初,日本一家加密貨幣交易平台Coincheck價值5億美元的虛擬貨幣被黑客盜取,此次被盜加密貨幣規模超過了之前加密貨幣交易所Mt. Gox大約4億美元的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Mt. Gox曾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但在遭受黑客攻擊,損失4.5億美元之后,於2014年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