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加密數字貨幣Skycoin(天空幣)官網發文,稱過去兩周時間天空幣出現大規模拋售,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而“中國營銷團隊相關事件”對此產生了影響。
該公司官網公告稱,Skycoin原中國營銷團隊存在私自挪用侵佔約10萬個天空幣的現象,相關人員還涉嫌從Skycoin團隊創始人家中搶劫了18.88個比特幣以及6466個天空幣。
據介紹,天空幣是繼比特幣之后的第三代加密貨,是基於被稱為公共廣播頻道的加密原語技術的加密數字貨幣。
從該公司官網的公告來看,這是一次加密數字貨幣的被搶事件。事實上,加密數字貨幣被盜被搶在“幣圈”早已不是新鮮事。我國於2017年9月份下發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於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但這並沒有妨礙眾多投資人投資在我國境外發行的加密數字貨幣產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資人發生所持除比特幣外的其他加密數字貨幣被盜的事項,依照目前國內的法律,很可能不會受到保護。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於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於“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
“原生代幣在我國國內的法律性質不明,不一定像比特幣一樣,被認可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能不承認其為財產權,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肖颯指出。
根據2013年《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我國法律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據肖颯講述,“我曾在南方某省市辦理的比特幣詐騙案件中,對於比特幣是否屬於‘財物’與檢方有過激烈辯論,最終法院認為比特幣屬於財物,認定了犯罪成立。但是,對於如何計算‘犯罪數額’,控辯審三方的觀點也不一致,最終,二審法院認可了行為發生時在國內幾大交易所的價格,取了中位數。”
她強調稱,“但對於區塊鏈項目自身發行的代幣,根據2017年《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於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於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
據查,我國法律對於搶劫罪的處置非常嚴厲,最高刑期為死刑。但從“ICO非法融資”而來的代幣,可能不被認可為一種“財產性利益”,搶劫代幣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
肖颯認為,“本案的出現不是偶然,應該是市場發展的必然。如果檢方控告搶劫罪,那麼代幣是否可以作為財產性利益而被刑法第263條保護,值得商榷。同時,我們發現各方還要小心翼翼地繞過‘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等一系列技術問題,畸形地代幣發行和買賣制度,將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